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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由誰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4-28 15:21:44

會計師事務所由誰處罰(4家會計師事務所被通報批評)1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開展2020年全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會協〔2020〕21号)《2020年全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方案》《關于開展2020年度注冊會計師行業檢查工作的通知》(魯會協〔2020〕66号)的具體要求,協會組織開展了2020年度行業檢查。為了強化行業自律,樹立行業權威,維護行業整體利益,規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加強行業自律懲戒力度,經懲戒委員會表決通過,決定給予檢查發現問題較多,情節較重的東營海諾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昌樂正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濰坊永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濰坊信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4家會計師事務所“通報批評”的行業懲戒,給予存在問題較多的濟甯1家、泰安1家、淄博1家會計師事務所“訓誡”的行業懲戒。責令以上7家會計師事務所在3個月内整改,整改期滿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協會将組織人員進行複查。懲戒結果将錄入行業誠信檔案。予以通報批評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東營海諾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

業務項目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

1.初步業務活動及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2.審計報告出具不規範。

3.實質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如未執行銀行存款函證、存貨減值測試、損益類科目的截止性測試。

4.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5.底稿編制不規範,現金流量表無審核底稿。

報告1:東海會審字(2019)第2003号

1.初步業務活動及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工作底稿中無業務承接評價表或業務保持評價表,無風險評估底稿及重要性水平、無審計計劃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六條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評價識别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财務報表和審計意見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重要性概念。

2.審計後報表及附注未有被審計單位簽字蓋章确認。

3.銀行存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銀行存款未執行函證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内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财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4.應收帳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應收帳款2018年12月31日餘額61,710,736.70元,占資産總額的29.50%,審計師未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底稿中也未有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貨運單等替代程序所需資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财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5.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存貨2018年12月31日餘額66,084,879.07元,占資産總額的31.59%,底稿中未對存貨資産負債表日後出入庫進行截止測試,底稿中未編制存貨監盤報告,未實施存貨的減值測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号—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如果存貨對财務報表是重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一)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除非不可行);(二)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以确定其是否準确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6.固定資産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固定資産2018年12月31日餘額41,648,623.54元,占資産總額的19.91%。底稿中未編制固定資産監盤報告,未實施固定資産的減值測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7.短期借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短期借款底稿中沒有借款合同等相關的支持性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8.營業收入、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财務費用未執行截止性測試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9.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底稿中無三級複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夥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複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複核負責。

報告2:東海會審字(2019)第2046号

1.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底稿中無三級複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夥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複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複核負責。

2.審計報告出具不規範。

審計後報表及附注未有被審計單位簽字蓋章确認。

3.底稿不規範。

審計底稿歸檔不及時、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及時将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并完成歸整最終審計檔案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内。

報告3:海諾專審字(2019)第3020号

1.底稿不規範。

2.事務所該資金檢查服務業務無審計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及時将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并完成歸整最終審計檔案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内。

報告4:東海會審字(2020)第2064号

1.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實施三級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三級複核記錄無複核人員簽字。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夥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複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複核負責。

2.審計報告後附的審定報表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以及相關負責人簽章。

3.審計報告後附會計報表附注内容不完整。

(1)資産負債表項目未列示期初餘額。

(2)損益類項目未披露上期發生額。

4.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無簽約雙方代表人簽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号—審計業務約定書》第二章第五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具體内容可能因被審計單位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方面:(十五)簽約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的簽字蓋章,以及簽約雙方加蓋的公章。

5.管理層聲明書未填列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2名緻送會計師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号—書面聲明》第四章第十四條 書面聲明應當以聲明書的形式緻送注冊會計師。

6.貨币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庫存現金實施監盤程序。未對銀行存款賬戶執行函證程序且未記錄未實施函證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第四章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内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财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7.往來款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1)未見應收賬款明細表、賬齡分析表,未針對應收賬款餘額進行細節測試。

(2)函證比例過低,且未實施其他替代審計程序。

(3)未對應收賬款實施截止性測試及計價測試。

(4)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期末餘額合計576.36萬元占流動資産4,408.95萬元的13.07%,未實施函證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8.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僅附審定表和憑證抽查表,未對存貨實施監盤,未實施相關截止性測試、計價測試,其執行的審計程序不能提供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9.固定資産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1)未對固定資産實施監盤程序,未見固定資産盤點表,無固定資産監盤報告。

(2)未對固定資産實施減值測試。

(3)未對各類固定資産提取的折舊額進行測算并與相關成本、費用中的折舊發生額進行勾稽核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0.短期借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短期借款未進行借款利息複核測算審計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1.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其他應付款,期末餘額2,153.38萬元占流動負債4,460.54萬元的48.28%,僅附審定表及相關憑證抽查表,未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不能提供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2.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檢查與收入确認相關的合同、回款情況等,對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未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及截止性測試程序;未編制生産成本倒軋表,未實施成本分析性複核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3.管理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管理費用未實施分析程序、截止性測試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4.未附現金流量表相關内容工作底稿。

15.未見防僞報備頁。

報告5:東海會驗字(2019)第2038号

1.驗資事項聲明書未填列緻送2名注冊會計師的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三章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獲取與驗資業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

2.驗資報告後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無被審驗單位簽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三章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驗單位獲取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3.事務所工作委派及助理安排書簽發日期2019年12月18日,晚于相關工作開始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7日。

4.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底稿中無三級複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夥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複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複核負責。

5.貨币資金審計程序缺少審驗結論及複核記錄。

報告6:東海會驗字(2020)第1002号

1.驗資事項聲明書未填列緻送2名注冊會計師的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 号—驗資》第三章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獲取與驗資業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

2.驗資報告後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無被審驗單位簽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三章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驗單位獲取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3.底稿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底稿中無三級複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夥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複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複核負責。

4.貨币資金審計程序缺少審驗結論及複核記錄。

5.銀行詢證函缺少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三章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二、昌樂正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業務項目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

1.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計工作底稿》要求整理歸檔工作底稿。

2.對鑒證類業務報告的簽發,未實施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

3.初步業務活動、風險評估及業務完成類工作底稿缺失。

4.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報告1:樂正方會師審字(2020)第008-1号、008-2号、008-3号

1.審計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計程序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内容:(一)與項目合夥人讨論重大事項;(二)複核财務報表和拟出具的審計報告;(三)複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四)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拟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2.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未簽字确認。審定後财務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蓋章(簽字)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題;(二)收件人;(三)審計意見;(四)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八)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3.未附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計劃、審計總結等工作底稿,初步業務活動、風險評估程序及完成類工作底稿缺失。

4.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标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報告2:樂正方會師審字(2019)第012-1号、012-2号、012-3号

1.審計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計程序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内容:(一)與項目合夥人讨論重大事項;(二)複核财務報表和拟出具的審計報告;(三)複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四)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拟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2.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未簽字确認。審定後财務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蓋章(簽字)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題;(二)收件人;(三)審計意見;(四)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八)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3.未附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計劃、審計總結底稿等工作底稿,初步業務活動、風險評估程序及完成類工作底稿缺失。

4.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标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報告3:樂正方會師審字(2019)第012-1号、012-2号

1.審計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計程序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内容:(一)與項目合夥人讨論重大事項;(二)複核财務報表和拟出具的審計報告;(三)複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四)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拟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2.報告後附被審計單位研發項目情況表、研發費用支出彙總表、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未經未審計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

3.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附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納稅申報表、期間費用明細表、銀行對賬單等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标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報告4:樂正方會師審字(2019)第001-1号

1.審計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計程序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内容:(一)與項目合夥人讨論重大事項;(二)複核财務報表和拟出具的審計報告;(三)複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四)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拟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2.未附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計劃、審計總結等工作底稿,初步業務活動、完成類工作底稿缺失。

3.審計報告中簽字注冊會計師未簽字确認。審定後财務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蓋章(簽字)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題;(二)收件人;(三)審計意見;(四)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八)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4.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附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研發費用支出彙總表、研發費用明細表的編制說明、各項目明細表、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銀行對賬單等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标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報告5:樂正方會師審字(2020)第016-1号

1.審計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計程序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對财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未附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計劃、審計總結等工作底稿,初步業務活動、完成類工作底稿缺失。

3.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未簽字确認。審定後财務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蓋章(簽字)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題;(二)收件人;(三)審計意見;(四)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八)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4.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确定重要性。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确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5.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賬務報表及附注、财務狀況說明書、研發費用支出彙總表、研發費用明細表的編制說明、收入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等基礎資料(會同專項報告一起整檔)。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标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報告6:樂正方會師驗字(2020)第04号

1.驗資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驗程序記錄。

2.驗資業務約定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驗證出資截止日期、收費金額、出具報告日期、簽約日期等未填寫。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章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主要事項與委托人溝通,并達成一緻意見:(一)委托目的;(二)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三)審驗範圍;(四)時間要求;(五)驗資收費;(六)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3.驗資事項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緻送注冊會計師姓名、出資截止日期、聲明日期未填寫。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獲取與驗資業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

4.未實施銀行詢證程序。未編制貨币出資審驗程序表。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十四條 (一)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及銀行詢證函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金額和貨币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指南第三章計劃、程序與記錄五、驗資工作底稿:(三)業務類驗資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設立驗資業務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貨币出資審驗程序表…...

5.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報告7:樂正方會師驗字(2019)第31号

1.驗資報告後未附業務報備防僞頁碼,未附質量控制和複核審驗程序記錄。

2.驗資業務約定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未填寫收費金額、出具報告日期,委托方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蓋章(簽字)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主要事項與委托人溝通,并達成一緻意見:(一)委托目的;(二)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三)審驗範圍;(四)時間要求;(五)驗資收費;(六)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3.驗資事項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未填寫緻送注冊會計師姓名、聲明日期。委托方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蓋章(簽字)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獲取與驗資業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

4.未實施銀行詢證程序。未編制貨币出資審驗程序表。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十四條 (一)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及銀行詢證函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金額和貨币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指南第三章計劃、程序與記錄五、驗資工作底稿:(三)業務類驗資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設立驗資業務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貨币出資審驗程序表……

5.貨币資金出資清單未經被審驗單位蓋章确認。

6.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三、濰坊永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業務項目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

1.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

2.初步業務活動、業務完成類工作底稿内容較為簡單。

3.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格式及内容不夠規範、完整。

4.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夠完整。

5.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報告1:濰永慶會審字(2020)第15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三級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未留存審計報告行業報備防僞頁碼。

3.報告後附财務報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财務報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未披露現金流量表相關内容。

4.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規範、完整,未填寫審計收費、出具報告日期,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号—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适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5.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營業執照、業務狀況表、基本概況表、審計工作計劃表、審計人員分工表、試算平衡表(無審計調整)、審計風險控制及最終評價表(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三級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未留存審計報告行業報備防僞頁碼。

3.報告後附财務報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财務報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未披露現金流量表相關内容。

4.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規範、完整,未填寫審計收費、出具報告日期,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

報告2:濰永慶會審字(2019)第06号

1.未實質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審計總體計劃、具體計劃無實質性内容填寫,未編制審計總結,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确定重要性。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确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2.審計業務約定書要素填寫不夠完整,未填寫審計收費金額,未經委托單位蓋章确認。客戶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11 号—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适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3.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審計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單位(财務)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審定後利潤表未披露上期發生額。财務報表附注未披露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

4.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三級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5.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業務狀況表、營業執照、基本概況表、審計工作計劃表、審計人員分工表、試算平衡表(無審計調整)、審計風險控制及最終評價表(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

審定後重大資産-存放同業款項項目金額6,124.06萬元(占資産總額比為42.16%)和發放貸款及墊款項目金額6,596.80萬元(占資産總額比為45.41%),未實施實質性審計程序。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6.未附現金流量表相關工作底稿。

報告3:濰永慶會審字(2020)第16号

1.未實質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審計總體計劃、具體計劃無實質性内容填寫,未編制審計總結,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确定重要性。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确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2.審計業務約定書要素填寫不完整,未填寫審計收費金額,未經委托單位蓋章确認。客戶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夠完整,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号—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适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3.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審計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單位(财務)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審定後利潤表未披露上年發生額。财務報表附注未披露資産負債表及利潤表項目期初金額(上期發生額),未披露現金流量表相關内容。

4.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三級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5. 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科目餘額表、總分類賬、基本概況表、審計工作計劃表、審計人員分工表、試算平衡表(無審計調整)、審計風險控制及最終評價表(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

審定後負債項目--短期借款金額2,000.00萬元(占負債總額的68.08%),未實施實質性審計程序。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4:濰永慶會審字(2019)第29号

1.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未留存審計報告行業報備防僞頁碼。

2.審計報告後附報表及附注等未經被審計單位及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重要性》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确定重要性。

4.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三級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5.業務約定書中要素填寫不夠完整,收費金額等内容未填寫完整。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号—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适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6.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業務狀況表、營業執照、基本概況表、審計工作計劃表、審計人員分工表、銀行對賬單、試算平衡表(無審計調整)、審計風險控制及最終評價表(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資産負債表審定金額等基礎性資料。

審定後重大資産存貨金額2,681.35萬元(占資産總額的88.7%),未實施實質性審計程序。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5:濰永慶會審字(2019)第23号

1.審計報告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号—審計報告》列示,仍沿用舊版審計報告格式列報。未留存審計報告行業報備防僞頁碼。

2.審計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及負責人蓋章(簽字)确認。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号—重要性》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确定重要性。

4.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報告複核表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5.業務約定書中要素填寫不夠完整,收費金額等内容未填寫完整。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号—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将達成一緻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适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6.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的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附取被審計單位業務狀況表、營業執照、基本概況表、審計工作計劃表、審計人員分工表、審計風險控制及最終評價表(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各項目明細表、餘額表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6:濰永慶會驗字(2019)19号

1.底稿存檔報告後附本期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驗資事項說明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蓋章簽字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九條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第三十條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驗資業務約定書驗資收費金額、出具報告時間等内容填寫不夠完整。以承諾函代替驗資事項聲明書,緻送注冊會計師姓名與驗資報告簽字注師不一緻。

3.未取得銀行詢證函回函。事務所填制銀行詢證函中被詢證銀行簽章不夠規範,未加蓋銀行業務專用公章。被投資單位收款賬号填寫錯誤,與股東付款銀行賬号混淆。

4.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報告7:濰永慶會驗字(2020)8号

1.底稿存檔報告後附本期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驗資事項說明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蓋章簽字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九條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第三十條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以承諾函代替驗資事項聲明書,緻送注冊會計師姓名與驗資報告簽字注師不一緻。

3.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四、濰坊信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業務項目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

2.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審計工作底稿》要求整理歸檔工作底稿。

3.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4.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夠完整。

報告1:濰信達會專審字(2020)第167-1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監管表及複核記錄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工作底稿中僅附研發費用審計程序表,獲取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餘額表、輔助賬、管理費用明細賬、納稅申報表、會計憑證複印件等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2:濰信達會審字(2019)第054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監管表及複核記錄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披露内容不完整,未披露資産負債表項目期初數、損益表項目僅披露本期營業收入、成本,未披露現金流量表内容。

3.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審計總體計劃、審計小結(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會計政策調查表、各報表項目審計程序表、審定表、現金盤點表、固定資産盤點表、驗資報告、存貨盤點表、納稅申報表、會計憑證複印件等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3:濰信達會審字(2020)第032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監管表及複核記錄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報告後附财務報表及附注未經被審計單位蓋章确認。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

3.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内容填寫不完整,未填寫簽署日期、出具報告日期、負責人簽章。

4.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審計總體計劃、審計小結(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會計政策調查表、各報表項目審計程序表、審定表、明細表、部分銀行存款對賬單、會計憑證複印件等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 》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4:濰信達會審字(2020)第012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監管表及複核記錄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及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報告後附會計報表附注内容過于簡單,未披露資産負債表項目期初數、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本期發生數。

3.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完整,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僅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實施函證程序。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審計總體計劃、審計小結(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會計政策調查表、固定資産盤點表、借款協議書、納稅申報表、會計憑證複印件、企業信用報告等基礎性資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報告5:濰信達會審字(2020)第010-1号

1.質量控制和複核程序形式化,業務監管表及複核記錄未實際執行、記錄複核程序、内容。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号—曆史财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2.審定财務報表未經被審計單位财務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3.未實際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發表審計意見。

工作底稿中僅獲取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審計總體計劃、審計小結(流于形式,内容過于簡單)、會計政策調查表、各報表項目僅附審計程序表、審定表、明細表等基礎性資料。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詢證函使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詢證函複印件。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一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部分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審計證據不夠完整、充分。

報告6:濰信達會驗字(2020)001号

1.底稿存檔報告後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變更前後對照表未經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九條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第三十條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驗資事項聲明書未簽署日期。

3.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報告7:濰信達會驗字(2020)008号

1.底稿存檔報告後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變更前後對照表未經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确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九條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第三十條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驗資事項聲明書未簽署日期。

3.驗資業務約定書、驗資事項聲明書填寫不夠規範,出資時間截止日期與報告截止日期不一緻。

4.銀行詢證函未進行發函及回函控制的記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号—驗資》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按照行業有關規定和執業準則,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滿後,協會将組織人員進行複查,經檢查仍達不到要求的從嚴處理,需要行政處罰的,将移交行政機關處理。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要引以為戒,依法執業,恪守準則,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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