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前提到了,老翡翠和老寶石的絕大部分都不是出土出水文物,與盜掘無涉,所以從“三确”一步攀升到了“一确”。但是這“一确”的鑒定風險卻牽扯着法律風險,且風險依然很高,這是老翡翠和老寶石價格非常低廉,換句話說,流通價格與價值嚴重不匹配的原因。依然有人誤把老翡翠當B C貨,或者誤把老寶石以合成寶石,以詐騙罪起訴賣家。
筆者沒有參與任何一樁老翡翠或者老寶石的訴訟案,也未親自上手實物,所以本篇隻能信任參與到了案件當中的那幾家民間鑒定機構,瀛芳齋、王春雲工作室。由于這幾家民間鑒定機構筆者和筆者的朋友多次送檢樣本,得到了完整的科學檢測數據,其中一部分樣本筆者還拆散了拿到過三家獨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測過拉曼、XRF等基礎數據,與這些民間鑒定機構給出的數據是一緻的,所以筆者認為,對這些民間機構的常規鑒定數據和結論建立起信任關系是合理的(其中已知的僅有隕鑽、祖母綠、清代鑽石三類,部分數據與上述民間鑒定機構不符。隕鑽疑為碳矽石,祖母綠疑為納米材料,清代鑽石(金剛石)疑為剛玉類)
而筆者的朋友也電話咨詢過國家文物局,現階段成立文物鑒定機構如何取得資質,國家文物局的回複是不實行前置審批制度,隻要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即可,但是需要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所以筆者理解,上述這些民間鑒定機構也是合法存續的,且具備資質,并不應該存在個别司法判例中以“檢測機構不具備資質”從而駁回檢測數據和鑒定結論的情況。
那麼這個詐騙的bug到底是因何而産生的呢?
我之前寫過文章論及2017國标在鑒定環節上的一個漏洞,具體請見這篇文章:2017國标給老翡翠寶石的檢測提供了依據,也留下了争議空間。
另外一個有待澄清的法理問題在于:假如國商檢系統的鑒定公司,比如中國地質大學珠寶學院(武漢)(GIC),按照有關部門文物鑒定資質審批方面的官方回複,也是可以鑒定文物的,但是出了事他們要自擔法律責任。那麼,他們自己清楚這一點嗎?同時,現在有司法機構清楚這一點嗎?筆者看到的大多數司法機構第一并不清楚老翡翠和新翡翠的區别,第二并不清楚如果檢測機構因檢測不到位,對天然的老翡翠開出了B C貨證書,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反倒是,絕大多數的司法機構傾向于會對民間的鑒定機構駁回數據、結論等情況。這如果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不想讓他們買到假貨,可以理解。
但是司法機構既然作為解決争議的機構存在,在斷案過程中就應當不偏不倚,否則就有可能會對賣方造成不公道,乃至犯下嚴重的錯誤。我們看到以詐騙罪入刑,最高可判無期,而老翡翠和老寶石本身價值就高(這點前面已經有文章寫過了就不單獨再說),判到無期似乎很容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我們其實是沒辦法管一件事:就是買家在被明确告知這是老翡翠或老寶石,且去了國商系統的鑒定機構必然開出B C貨或合成寶石的證書,他們依然會去開此類證書來訴訟。為什麼?人心啊!不管多少錢買的,他玩着玩着不想要了就會想找賣家退貨。如果事先約好了不退,那他們就以詐騙罪訴你,逼你退。他們玩這一套梗玩得很熟,因為他們買貨的時候大多是腦子一熱,覺得可以翻倍再賣掉。又或者自己玩的,買回去之後受了周圍人的一緻打假,覺得自己吃了啞巴虧等等。像這樣的買家,你是沒法追究他們在鑒定上不執著的,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懂鑒定。
好了,那如果他拿着一塊老翡翠或者老寶石跑到國商系統的鑒定機構去鑒定,國商系統的人員能知道這是老翡翠和老寶石嗎(即:社會文物)?必然不知道啊!如果清楚,我相信他們不會開出幾十年的B C貨翡翠和合成寶石證書。從他們發的貼子,以及我自己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和送到瀛芳齋等機構檢測獲得的數據來看,他們對社會文物的鑒定是一塌糊塗,經常拿着B C貨或者合成寶石當老的,再來說老的是假的。立場抛開不談,他們并不具備鑒定文物的理論基礎、檢測設備、人員,及數據。那麼,這些稀裡糊塗之下開出的證書,就在買方有心訴訟,檢測機構無知的情況下,花了200多的成本,炮制出來,進入市場,而後堂而皇之再進了法庭。
但是,法庭沒有責任嗎?最大的責任不是嗎?如果說那個去開證的人存着惡意但是打着315的名義義正詞嚴,而那個開出證書的人稀裡糊塗,這兩者都有錯,但是法庭在開庭審理的時候,難道不知道有一種東西叫社會文物,而它的材質是翡翠嗎? 難道不需要懂文物鑒定的機構來先做文物方面的認定,而後才考慮材質方面的證書嗎? 假如這是一塊涉案文物的翡翠呢? 所以這個辦案流程上的瑕疵,如果不堵住,未來還會有更多的冤案問世。
不同文物上承載的各類價值,是相當不均衡的。比如字畫,老的紙張價值奇低,真正有價值的是上面的書法和繪畫。另外一些文物,比如翡翠和田玉,由于礦源幾乎枯竭,材質本身的價值很多時候超過了其本身的古工藝價值和文物價值,尤其是在那些工藝特征并無太多過人之處,甚至都沒什麼工藝特征的翡翠寶石上。因此,很多時候,老翡翠和老寶石的文物價值往往被忽略了,人們覺得一紙材質的證書足以說明問題。雖然絕大多數的人還不清醒,不懂得隻要是鑒定為老了,它的材質也就不可能是B C貨,因為翡翠的染色注膠工藝是20世紀80年代後的産物,焰熔法合成寶石也是1950年代後的事。
即便文物價值在某些時候奇低,它們就不是文物了嗎?
下面對比一下兩件翡翠文物:圖1是以1.8億起拍價上拍的,慈禧太後戴過的翡翠朝珠;圖2是2014年在蘇富比香港拍賣會以2740萬美元的價格被卡地亞博物館藏品,曾經由美國女富豪芭芭拉赫頓珍藏:
這兩件文物翡翠,其經濟價值相差無幾,但是但從材質來看,慈禧戴的朝珠翡翠,其種、水、色,都遠差于芭芭拉赫頓那條。所以老翡翠和老寶石,哪怕僅僅是一串珠鍊或者手镯,究竟有沒有文物價值呢?肯定是有的,某些時候還超過的它的材質價值本身。針對老翡翠和老寶石這兩個社會文物品種,做文物方面的鑒定,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圖1
圖2
筆者之前的文章曾經上過幾件社會文物中的特殊翡翠,它們的材質價值可能并不那麼高,但卻非常值得研究,對于了解我國引進翡翠并将之作為珠寶打磨的曆史,具有重要的意義:
比如下面這枚翡翠天珠,它的打孔工藝出現且僅出現在戰國齊國的水晶珠上,而後曆朝曆代沒有此類仿制工藝。既然三星堆可以出現象牙,那麼戰國為什麼不能有翡翠?如果它不是戰國時期的,請問後世為何要仿制這種工藝特征?又是什麼朝代的什麼人仿制?
還有下面這件翡翠圓牌,曆史上被稱為“玄宗”的皇帝寥寥,它如果不是唐玄宗的,又是誰的呢?什麼工藝特征說明了它屬于另外一位“玄宗”?或者後世打着“玄宗”的名頭欺世盜名?
還有下面這套翡翠牌九,它的張數與清代至今流傳下來的牌九不一緻,可見屬于更早的朝代,到底早到什麼時候呢?
下面這樣的葉子不在少數,但是它的工藝之精湛,最薄處厚度僅1毫米左右。隻要是經過酸洗注膠的翡翠,必然扛不住:
下面這套是石英岩玉的老文物,就是筆者理解為戲服的那一類。雖然不是翡翠,同樣具有工藝價值和文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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