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中秋節:9月13日放假,與周末連休。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計算加班工資的公式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加班天數。但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如何确定加班費的“三要素”即計算基數、計算系數和加班時間的諸多疑難問題。
如何确定加班費的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注意: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績效工資”是否應計入加班和假期工資基數?
理論上講,“績效工資”是根據效益發工資,而不是計時發工資,所以不應列入“正常出勤月工資”,但是現實中情況千差萬别,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具體分析。
如某企業基本工資薪酬=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等級工資制員工績效工資實際支付與當月公司總體業績完成情況及員工月度考核成績挂鈎。
假設該企業某職工基本工資2000元,業績工資基數(100%)為10000元。他的加班和假期工資基數應當如何确定?因為他隻要正常出勤,當月至少能拿到2000元 5000元=7000元,這7000元就是他的正常出勤月工資。那麼,他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就是7000元。
但是假設公司規定考核職工業績工資為零呢?是否他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就是2000元?當然也不是,還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上海目前是2480元。
如何确定加班費的系數?
加班工資基數确定後還要确定加班工資系數。加班費系數有三種:150%、200%、300%。
我國《勞動法》明确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标準和工資報酬。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何确定加班時間?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時制度。實行标準工時制的職工,經用人單位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周休日或在制度工作日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确認為加班。
加班費不給或少給怎麼辦?
員工在國慶這樣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會拿到雙倍或三倍工資,但有的單位會在加班費上做“減法”。
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一方面要保留好加班證據,另一方面可以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熱線12333、司法部門熱線12348、工會組織熱線12351維權。因支付加班工資引發争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及補償等。
勞有所得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對于自己的工資收入,千萬别小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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