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飛伊”提問:
“上個月我請了10天病假,請問我的病假工資具體應該怎麼計算呀?”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其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雙休日共104天)
可以看到,計算病假工資
最重要的是找準三要素:
計算基數、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讓我們來看一看
它們分别應該如何确定→→
01 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算基數具體按以下原則确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确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緻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确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确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币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月工資标準有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就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标準;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病假工資基數才适用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這一标準。并且,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即2590元。
02 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主要與職工的病假天數及連續工齡相關: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内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計算系數為: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計算系數為:
03 病假天數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天數應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另外,在結合三要素綜合計算得到病假工資後,還要注意不能低于病假工資的最低标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标準的通知》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目前,本市的月最低工資标準為2590元,因此病假工資不得低于2590×80%=2072元。這裡的最低标準中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假設“飛伊”工作了3年,正常月薪8000元,
那麼他這個月的病假工資應該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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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伊”這個月請了10天病假,
因此他的病假工資:
8000÷21.75×70%×10
=257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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