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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發朋友圈被罰200元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11 20:54:02

員工不發朋友圈被罰200元?公司以群發“複工紅包”的方式通知返崗,有員工因手機故障未能接收“複工紅包”結果丢了工作近日,廣西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疫情期間因複工消息傳達不到位而導緻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不發朋友圈被罰200元?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員工不發朋友圈被罰200元(微信群發複工紅包)1

員工不發朋友圈被罰200元

公司以群發“複工紅包”的方式通知返崗,有員工因手機故障未能接收“複工紅包”結果丢了工作。近日,廣西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疫情期間因複工消息傳達不到位而導緻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

楊某某從2008年進入南甯某公司工作。2020年春節假期剛過不久,該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發出紅包,并通知員工将于3月1日正常上班。群聊裡大部分員工領取了紅包并回複“收到”。楊某某亦在該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機落水受損并未收到相關信息,再加上疫情管控嚴格,楊某某無法出入其所居住的村屯,其間一直沒收到公司任何通知。

直至事後才從其他途徑得知複工消息,趕到單位時卻被告知已按其自動離職處理。2020年7月14日,楊某某向南甯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争議仲裁,仲裁裁決送達後,該公司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及解除事由存在異議,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該公司僅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出複工通知,對未能收悉的員工并未通過其他任何方式予以進一步通知,有違用人單位管理者責任。在疫情防控期間,特殊情況更應特殊對待,用人單位因此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職責,但其對未能通知到位的情況放任不管,确實存在過錯。而且在勞動關系解除後,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綜上所述,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而未能舉證證明存在法定事由的,系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确認楊某某與某公司自200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該公司向楊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0030.8元。

法官說法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發與長期存續,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産生了程度不等的影響,在此情形下,部分勞動用工關系出現“時用時停”的新特點。基于嚴格遵循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都發生了變化,雙方對此都需給予足夠的注意。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維護,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努力。在疫情防控逐漸常态化的當下,基于種種原因,無法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随時可能會發生,在此種新态勢之下,勞動關系雙方都應保持積極有效的溝通,避免發生類似糾紛。

來源: 南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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