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打卡扣三天工資?企業為了規範管理員工,通常會制定一些考勤制度,考勤制度關乎員工工資等,涉及員工利益,比如遲到一天扣三天工資、忘記打卡扣工資或全勤獎,這些制度合法嗎?讓我們從下面的案例中進行總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忘記打卡扣三天工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為了規範管理員工,通常會制定一些考勤制度,考勤制度關乎員工工資等,涉及員工利益,比如遲到一天扣三天工資、忘記打卡扣工資或全勤獎,這些制度合法嗎?讓我們從下面的案例中進行總結。
案例基本情況2014年12月30日,張三與甲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甲公司聘用張三從事操作工工作,合同期限從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每周工作五天八小時,每月基本工資為1380元等内容。每天上班時間8點到下午20點下班,每餐吃飯時間為20分鐘,超過八小時以外工作時間按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甲公司的《員工工資計算辦法》第3.2.7條規定“全勤獎,當月無請假、遲到、早退及漏卡有全勤100元”、松富公司提交的實施日期為2015年3月1日的《考勤管理制度》第3.1.2條規定“……當月補卡一次取消全勤,每月補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者,每多簽一次扣10元。每次簽卡有期限不得超過1天。漏刷卡而沒補卡者,按事假計算”、第3.7.1條規定“每位員工全勤獎為100元/月。有請假、遲到、早退、曠工及補簽卡以上行為者,不予享受全勤獎”。
2015年6月12日,張三向甲公司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以“車間不合适,領導差(車間)”為由,申請辭職,經甲公司同意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随後,張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返還2015年4月、5月克扣的工資60元以及全勤獎500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公司的考勤獎懲規定,是甲公司根據經營自主權對勞動者的勞動行為的管理作出的獎勵和處罰,以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但獎懲金額不得損害勞動者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當享有的權益。關于全勤獎,由甲公司單方作出給予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的獎勵,故獎勵條件應當符合松富公司設定獎勵條件,其中規定不得有漏打考勤等情況,而張三每月均有漏打考勤的情況,所以不符合發放全勤獎的條件,張三要求甲公司支付全勤獎500元的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漏打卡的處罰與考勤獎懲是一體的,甲公司扣除張三60元工資的行為不具有法律依據,損害了張三權益,張三要求甲公司返還該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将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員工工資計算辦法》和《考勤管理制度》有向張三公示或告知,故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而且張三忘記打卡後,均填寫了補簽卡申請單,公司領導也予以了确認,說明張三确實有上班。故甲公司應向張三支付全勤獎500元。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敲黑闆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關于員工的工資、考勤、休息休假的制度等,當然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舉證考勤管理制度有告知勞動者,所以不被法院作為判案依據,最終要求公司支付已扣除的全勤獎。
二、規章制度怎樣才能作為判案依據?
1.經過民主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即制度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确定。
2.不具備上述的民主程序,則可以采取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裁判指引》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内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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