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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闆ipo過會後的流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6 09:26:57

創業闆ipo過會後的流程?1、如何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闆定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創業闆ipo過會後的流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創業闆ipo過會後的流程(創業闆IPO上市審核必須知道的30個常見問題)1

創業闆ipo過會後的流程

1、如何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闆定位?

答:發行上市審核基于創業闆定位,重點關注并判斷下列事項:

(1)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闆股票發行條件;

(2)是否符合本所規定的創業闆股票上市條件;

(3)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

2、哪些行業不支持在創業闆上市? 發行人所處行業是否屬于“負面清單”所列行業?

答:屬于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中下列行業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在創業闆發行上市,但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除外:

(1)農林牧漁業;

(2)采礦業;

(3)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4)紡織業;

(5)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6)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

(7)建築業;

(8)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9)住宿和餐飲業;

(10)金融業;

(11)房地産業;

(12)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3、存在哪些情形,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會不被受理?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1)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

(2)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正在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4、存在哪些情形,轉闆公司的轉闆上市申請會不被受理?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不予受理轉闆公司的轉闆上市申請文件:

(1)轉闆上市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

(2)轉闆公司存在尚未實施完畢的股票發行、重大資産重組、股票回購等事項;

(3)轉闆上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轉闆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正在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5、被深交所拒絕轉闆上市的企業,多久後可以再次提交轉闆上市申請?

答:深交所作出不同意轉闆上市的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後,轉闆公司方可再次向深交所提交轉闆上市申請。

此外,保薦人報送的轉闆上市申請在一年内累計兩次被深交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關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後,方可向深交所報送新的轉闆上市申請。

6、IPO受理後多少個工作日,會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

答 :對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申請,發行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内通過保薦人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在首輪審核問詢發出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與審核人員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審核工作。

7、發行人出現什麼情況IPO審核會被暫緩審議?

答:發行人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問題,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會議合議,上市委員會可以對該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二個月

對發行人的同一發行上市申請,上市委員會隻能暫緩審議一次

8、出現哪些情形,IPO會被中止審查?

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發行上市審核,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

(1)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産安全、公衆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

(2)發行人的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3)發行人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4)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相關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适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5)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被本所實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6)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财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

(7)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理由正當并經本所同意。出現前款第一項至六項所列情形,發行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未及時告知本所,本所經核實符合中止審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審核。

9、出現哪些情形,IPO會被終止審查?

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終止發行上市審核,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

(1)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本所審核;

(2)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3)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限内回複本所審核問詢或者未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補充修改;

(4)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本所依法實施的檢查;

(6)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幹擾本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7)發行人的法人資格終止;

(8)本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審核情形未能在三個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内完成相關事項;

(9)本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10、IPO被終止審查/被否後,多久可以再次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答:深交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後,發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11、在審核問詢中,發現存在哪些情形,将啟動對保薦人的現場督導?

答:根據創業闆發行上市審核情況,在審核問詢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啟動對保薦人的現場督導:

(1)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有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業務完整、生産經營合法合規、與上市條件相關的财務數據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問且保薦人未能予以充分說明,影響審核判斷的;

(2)保薦人對影響審核判斷重要事項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結論存在明顯疑問的;

(3)本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之日起12個月内,發行人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

(4)本所認為需要實施現場督導的其他情形。

12、IPO被否項目與撤回項目重新申報有哪些一定需要現場督導?

答:被否項目12個月内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後将啟動現場督導;因督導撤回項目重新申報,如該項目在督導組進場前申請撤回,在撤回後12個月内重新申報的,在受理後将啟動現場督導。

13、現場督導有哪些方式?

答:實施現場督導,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督導方式:

(1)現場詢問;

(2)調閱、複制、記錄、提取保薦工作底稿、證券服 務機構相關工作底稿;(3)核對有關證據材料;

(4)訪談有關對象;

(5)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

(6)督導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14、發行人存在哪些情形,一年至五年内會被禁止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審核機構會對發行人給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1)發行人向本所報送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發行人拒絕、阻礙、逃避本所檢查,謊報、隐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3)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幹擾本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4)重大事項未向本所報告或者未披露;

(5)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發行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字、蓋章系僞造、變造。

15、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存在哪些情形,會被禁止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答: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三個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1)僞造、變造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的簽字、蓋章;

(2)重大事項未報告或者未披露;

(3)以不正當手段幹擾本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4)内部控制、盡職調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執行;

(5)通過相關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6)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16、什麼是不當入股情形?

答:不當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

(2)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

(3)在入股禁止期(指副處級(中層)及以上離職人員離職後三年、其他離職人員離職後二年)内入股;

(4)作為不适格股東入股;

(5)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

17、哪些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占用資金的情形?

答: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發行人為其墊付、承擔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發行人代其償還債務;

(3)要求發行人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拆借資金給其使用;

(4)要求發行人通過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其提供委托貸款;

(5)要求發行人委托其進行投資活動;

(6)要求發行人為其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彙票;

(7)要求發行人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資金;

(8)不及時償還發行人承擔對其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

(9)要求公司通過無商業實質的往來款向其提供資金;

(10)因交易事項形成資金占用,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期限内予以解決的。

18、哪些情形,發行人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答:《注冊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機構出具明确核查結論的,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1)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罰款數額較小;

(2)相關規定或處罰決定未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3)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緻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

19、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

答:發行條件規定發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如發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該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

(1)發行人所處行業受國家政策限制或國際貿易條件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

(2)發行人所處行業出現周期性衰退、産能過剩、市場容量驟減、增長停滞等情況;

(3)發行人所處行業準入門檻低、競争激烈,相比競争者發行人在技術、資金、規模效應方面等不具有明顯優勢;

(4)發行人所處行業上下遊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導緻原材料采購價格或産品售價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5)發行人因業務轉型的負面影響導緻營業收入、毛利率、成本費用及盈利水平出現重大不利變化,且最近一期經營業績尚未出現明顯好轉趨勢;

(6)發行人重要客戶本身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進而對發行人業務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7)發行人由于工藝過時、産品落後、技術更疊、研發失敗等原因導緻市場占有率持續下降、重要資産或主要生産線出現重大減值風險、主要業務停滞或萎縮;

(8)發行人多項業務數據和财務指标呈現惡化趨勢,短期内沒有好轉迹象;

(9)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有重大影響的商标、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産或技術存在重大糾紛或訴訟,已經或者未來将對發行人财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

(10)其他明顯影響或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20、發行人客戶集中度較高,應當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答:發行人存在客戶集中度較高情形的,保薦人應重點關注該情形的合理性、客戶的穩定性和業務的持續性,督促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

(1)對于非因行業特殊性、行業普遍性導緻客戶集中度偏高的,保薦人在執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該單一大客戶是否為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戶;該集中是否可能導緻其未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對于發行人由于下遊客戶的行業分布集中而導緻的客戶集中具備合理性的特殊行業(如電力、電網、電信、石油、銀行、軍工等行業),發行人應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充分說明客戶集中是否符合行業特性,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是否具有一定的曆史基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發行人采用公開、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獨立獲取業務,相關的業務是否具有穩定性以及可持續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3)針對因上述特殊行業分布或行業産業鍊關系導緻發行人客戶集中情況,保薦人應當綜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是發行人客戶集中的原因,與行業經營特點是否一緻,是否存在下遊行業較為分散而發行人自身客戶較為集中的情況及其合理性。

二是發行人客戶在其行業中的地位、透明度與經營狀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風險。

三是發行人與客戶合作的曆史、業務穩定性及可持續性,相關交易的定價原則及公允性。

四是發行人與重大客戶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的業務獲取方式是否影響獨立性,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面向市場獲取業務的能力。

保薦人如發表意見認為發行人客戶集中不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應當提供充分的依據說明上述客戶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發行人已與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客戶集中具有行業普遍性,發行人在客戶穩定性與業務持續性方面沒有重大風險。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述情況,充分揭示客戶集中度較高可能帶來的風險。

21、發行人是否存在申報後新增股東?存在的話應當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申報後,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産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

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産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後 36 個月之内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後産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除此之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22、申請文件受理後,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 應當履行何種程序?

答:上市公司提交發行申請文件後,如本次證券發行方案出現以下情形,應當視為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應當撤回本次證券發行申請重新申報,具體包括:

(1)增加募集資金數額;

(2)增加新的募投項目;

(3)增加發行對象及認購數量;

(4)其他可能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減少募集資金、減少募投項目、減少發行對象及其對應的認購股份不視為本次發行方案發生了重大變化。若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變化但不屬于重大變化的,上市公司應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及時履行方案調整的内外部程序,同時, 保薦人應當就上述方案的調整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本次方案調整是否影響本次證券發行發表明确意見。保薦人發表明 确肯定的核查意見的,該方案的調整不影響本所審核程序的正常進行。

23、發行人股東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什麼是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

答: 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十年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工作人員,從證監會系統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會管幹部,在發行部或公衆公司部借調累計滿 12個月并在借調結束後三年内離職的證監會系統其他會管單位的非會管幹部,從會機關、派出機構、滬深 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系統其他會管單位并在調動後三年内離職的非會管幹部。

24、哪些屬于報告期存在财務内控不規範情形?

答:部分首發企業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審計截止日前存在财務内控不規範情形,如:

(1)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通過供應商等取得銀行貸款或為客戶提供銀行貸款資金走賬通道(簡稱“轉貸”行為);

(2)向關聯方或供應商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通過票據貼現後獲取銀行融資;

(3)與關聯方或第三方直接進行資金拆借;

(4)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

(5)利用個人賬戶對外收付款項;

(6)出借公司賬戶為他人收付款項;

(7)違反内部資金管理規定對外支付大額款項、大額現金借支和還款、挪用資金等重大不規範情形等。

25、發行人曆史上存在出資瑕疵的,應當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答: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關注發行人是否存在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出資方式等存在瑕疵的情形。

曆史上存在出資瑕疵的,應當在申報前依法采取補救措施。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出資瑕疵事項的影響及發行人或相關股東是否因出資瑕疵受到過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見。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資瑕疵事項、采取的補救措施,以及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

26、發行條件規定發行人“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财務、 機構獨立”。發行人租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房産或者商标、專利、主要技術來自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授權使用,中介機構核查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通常應關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關資産的具體用途、對發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發行人的原因、租賃或授權使用費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發行人長期使用、今後的處置方案等,并就該等情況是否對發行人資産完整和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明确意見。

如發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重點關注、充分核查論證并發表意見:一是生産型企業的發行人,其生産經營所必需的主要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産系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租賃使用;二是發行人的核心商标、專利、主要技術等無形資産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授權使用。

27、對發行條件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争”中的“重大不利影響”,應當如何理解?

答:申請在創業闆上市的企業,如存在同業競争情形認定同業競争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競争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産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争是否會導緻發行人與競争方之間的非公平競争,是否會導緻發行人與競 争方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導緻發行人與競争方之間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見。

競争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 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應當結合目前經營情況、未來發展戰略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未來對上述構成同業競争的資産、業務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不利影響同業競争的措施。

28、發行條件規定發行人“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财務、 機構獨立”。發行人的部分資産來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核查應當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創業闆上市,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關規定并發表意見;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創業闆上市,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監管的相關規定并發表意見。

除上述情形外的發行人部分資産來自于上市公司,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針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1)發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資産的背景、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審批程序與信息披露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交易雙方公司章程以及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資産轉讓是否存在訴訟、争議或潛在糾紛;

(2)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的曆史任職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親屬及其他密切關系,如存在,在相關決策程序履行過程中,相關人員是否回避表決或采取保護非關聯股東利益的有效措施;資産轉讓過程中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發行人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資産置入發行人的時間,在 發行人資産中的占比情況,對發行人生産經營的作用。

29、對于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借款等非資本性支出,審核中有何具體監管要求?

答:在再融資審核中,對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按如下要求把握:

(1)再融資補充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的比例執行《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的有關規定。

(2)金融類企業可以将募集資金全部用于補充資本金。

(3)募集資金用于支付人員工資、貨款、鋪底流動資金等非資本性支出的,視同補充流動資金。資本化階段的研發支出不計入補充流動資金。

(4)上市公司應結合公司業務規模、業務增長情況、現金流狀況、資産構成及資金占用情況,論證說明本次補充流動資金的原因及規模的合理性。

(5)對于補充流動資金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且缺乏合理理由的,保薦人應就補充流動資金的合理性審慎發表意見。

(6)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産的,如本次發行董事會前已完 成資産過戶登記的,本次募集資金用途應視為補充流動資金;如本次發行董事會前尚未完成資産過戶登記的,本次募集資金用途應視為收購資産。

30、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關于土地問題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1)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産的,發行人應當披露标的資産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如标的資産土地使用權為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發行人應當披露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劃撥 用地目錄》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被要求辦理出讓手續并繳納出 讓金的情形,是否可能損害發行人或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否有相關保障措施。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上述事項及保障措施的 有效性發表意見;如涉及劃撥用地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相關法規要求的,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審慎發表意見。

(2)募投項目涉及租賃土地的情形。

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核查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租賃合同,重點關注土地 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後對土地的處置計劃;重點關注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向發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已簽署的協議或作出的承諾的情形,發行人租賃土地實際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類 型、規劃用途,是否存在将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發行人的情形。

(3)募投項目涉及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情形。

發行人應當披露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關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并有切實的措施保障募投項目實施不會受到影響。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所履行的集體經濟組織内部決策程序、流轉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門批 準程序、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募投項目是否符合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等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如存在募投項目用地不符合國家關于集體建設用地相關政策的情形的,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審慎發表意見。

(4)如發行人募投項目用地存在占用基本農田、違規使用農地等其他不符合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政策情形的,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審慎發表意見。

(5)發行人募投項目用地尚未取得的,發行人應當披露募投項目用地的計劃、取得土地的具體安排、進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規劃,募投項目用地落實的風險;如無法取得募投項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對募投項目實施的影響等。保薦人 及發行人律師應當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如募投項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政策情形的,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審慎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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