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職場

 > 全市檢察機關工作綜述

全市檢察機關工作綜述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22 09:08:12

全市檢察機關工作綜述(域外檢察法國檢察機關工作績效評估與标準)1

對檢察機關工作情況考評具有雙重功能,第一項功能是評估檢察機關工作以及對未來發展作出預判;第二項功能是通過收集數據對檢察機關工作作出客觀綜合分析。

檢察機關工作效率的量化評估體現了檢察機關現代化管理理念的内容,檢察官是刑事訴訟工作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團隊工作的管理者。

全市檢察機關工作綜述(域外檢察法國檢察機關工作績效評估與标準)2

近些年來,法國司法部嚴格要求下級檢察機關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特别是對檢察機關刑事回應能力進行定量評估,考察檢察機關工作效率。

績效評估的功能

工作績效評估的主要階段通常是統計日常工作數據,由法院的信息管理部門負責該項工作。檢察官需要在秘書處的協助下制作一系列的圖表,對檢察機關整體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突出檢察院刑事回應率以及在現有法律框架内不同刑事回應方式的應用情況。這就是檢察長們通常所說的“成績單”,最終的刑事政策年度實施報告在此基礎上形成。駐大審法院檢察院制作的刑事政策年度實施報告需要呈報上級領導機關,即駐上訴法院總檢察長,由其對轄區内所有檢察院工作情況綜合評估分析,然後呈報司法部(刑事案件司)。另外,檢察機關還需要定期對一些重大工作或者特殊改革舉措情況作出工作總結。

對檢察機關工作情況考評具有雙重功能,第一項功能是評估檢察機關工作以及對未來發展作出預判。此外,在評估國家公共安全政策實施貫徹情況的時候,檢察機關工作效率也得以評估,接受采訪的檢察官也提到這一點。“成績單”的概念指向考評的第二項功能,即通過收集數據對檢察機關工作作出宏觀綜合分析。然而,事實上這一點越來越難以實現,随着案件量激增,檢察官作出刑事回應率也在上升,因此對一些超大規模的大審法院工作的宏觀把握日益困難。每月的統計數據主要遵循此目标,使得檢察官們可以重新定位必要時幹預團隊成員的工作方法。

駐大審法院中型檢察院檢察官:“我對所有管理問題都很關注,因此我創建了一個管理工具,使我可以跟蹤所有統計數據。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我每個月将統計分析結果上報給總檢察長。”

檢察機關工作效率的量化評估體現了檢察機關現代化管理理念的内容,檢察官是刑事訴訟工作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團隊工作的管理者。很多接受訪談的檢察官都提到這一點,工作績效評估成為檢察官管理工具,甚至成為改進下級檢察官工作方式的手段。另一些檢察官則強調工作量的增加,包括數據統計方面的要求以及工作成效的核算,等等。

駐大審法院小型檢察院檢察官:“我們必須要對很多數據進行統計,如關于家庭暴力案件數據的統計以及預防家庭暴力措施有效性的數據。我們現在沒有好用的統計軟件。所統計的數據不僅囊括檢察機關所有決定,也要涵蓋法庭的裁判、刑罰執行法官的決定,無論刑罰執行情況進展到哪一訴訟階段。當然最重要的是統計訴訟期限。我還要處理司法事務。上級還要求檢察官有一些創新性舉措,我的工作量很大。”

這些保留意見源自同樣的原因,正如我們前面分析過的關于司法部指令的保留意見。法國檢察領導者已經完全接受甚至贊賞管理者職能,但是其中也有人認為,随着上級績效評估要求越來越多,管理職能的局限性凸顯的弊端已經超出其所帶來的益處。管理者角色的發揮受到檢察官所掌握的人力資源、技術以及認知能力(培訓以及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的限制。這一點意味着向職業化管理過渡的過程,超越了單純的檢察官職業能力要求,并導緻其職能性質的改變。這使得檢察官疏離原有的司法職責與法律技能,而檢察官們則以更為清晰的方式重申和強調他們的司法職責。

績效評估的标準

下面的場景對話來源于交互自我評估的分析。兩位檢察官(C與D)在這個場景中觀看C的會議錄像。通過錄像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檢察長的C與一位剛剛入職的代理檢察官的交流。代理檢察官詢問檢察長關于以郵件的方式向犯罪行為人重申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具體實施規則,即以郵件的方式告知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員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承擔的刑事責任。我們是否應該采取這樣的措施呢?盡管這個措施确實是一個刑事回應手段,刑事回應法中也有明确規定,但是對于檢察官來說,這是最輕緩的處理程序,犯罪行為人沒有被傳喚到案。

檢察官與代理檢察官的交流得出如下結論:檢察機關需要盡可能采取所有手段,而不要摒棄以信件方式向犯罪行為人重申法律義務的措施,如果放棄了這個措施,造成的後果就是檢察機關刑事回應率可能會降低一個到兩個百分點。

錄像放映過程中,兩位檢察官已經開始就這一點進行讨論。檢察官D的刑事回應率達到85%,不傾向适用“信件方式重申法律”這樣一個手段。而檢察官C告知他的代理檢察官仍然需要适用這個手段,刑事回應率可以達到96%。主持人建議我們暫停播放錄像,就這兩種做法的差異性深入讨論。以下為雙方對話内容:

主持人T:“我們進入這樣一個話題……我們說的這個修補工作……也就是說關于數據的問題?”

檢察官C與檢察官D:“是的。”

主持人T:“你們不用信件重申法律義務的方式?”

檢察官D:“我們不用信件的方式,我們通常通過一名授權代表向犯罪行為人重申法律義務。”

檢察官C:“這還是修修補補的工作。”

檢察官D:“但是這是同樣的事情,也就是說我們不必根據第48條‘起訴不适當’的理由作出不起訴了。”

檢察官C:“對,不需要根據第41條到第48條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D:“特别是第48條‘起訴不适當’,我們通常通過‘重申法律義務’程序處理。”

主持人T:“因為這也是一種刑事回應方式。”

檢察官D:“對,當然是考慮到‘重申法律義務’程序也納入刑事回應範圍,理論上與歸檔不起訴法律後果相似。”

主持人T:“但是對于很輕微的案件,一個簡單的信件就足夠了嗎?”

檢察官D:“不,我還是保留一部分案件以‘起訴不适當’的理由作出歸檔不起訴的決定。因為我也不想達到100%。”

檢察官C:“我也不想。”

檢察官D:“對我來說,刑事回應率達到85%,我就心滿意足了。”

第一部分的交流,可以讓我們了解到與司法官員的工作方式有關的刑事回應率的情況。盡管從工作機制角度看,刑事回應率是檢察機關工作效率的評估标準,檢察官們認為以信件方式“重申法律義務”程序,簡便高效,與其他刑事回應方式一樣,會被納入刑事回應率範圍。但是從司法角度看,采取信件方式并不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手段。這就使得刑事回應的對象發生了改變——以信件方式“重申法律義務”程序看起來更多是應用在司法機構上的措施,而非用來維護司法秩序的手段,職業的意義和有效性并沒有被考慮到。更确切地說,雖然司法機關所要求的意義和工作效率得以參酌,但是并沒有考慮檢察官司法履職要求。下面的讨論會區分刑事回應率标準的作用對象,以及在檢察官工作中所發揮作用的多向性。

對話繼續:

檢察官C:“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我保持較高的刑事回應率,甚至達到96%,我自己都不知道。我當然對工作也是有一些要求的,對我們團隊來說也能夠激發工作動力。”

檢察官D:“當然。但是未來刑事回應率千萬不能降低,否則上級第一時間就會來問你,為什麼刑事回應率降低了。”

檢察官C:“對。”

在這裡,刑事回應率已經成為管理學意義上檢察機關工作評估标準,它所作用的對象改變:較高刑事回應率是檢察官工作動力的來源,也是檢察官團隊工作得到認可的指标。檢察官D承認這一點,且從自己與上級檢察機關層級關系角度作出進一步解釋。

主持人T:“指标是哪裡來的?85%對你來說足夠了,是你自己評估這個數字好還是不好嗎?”

檢察官D:“當然不是。”

主持人T:“到底如何确定評估指标呢?”

檢察官D:“首先,要在全國範圍内計算出一個平均值。”

檢察官C:“是的,平均值遠遠低于85%。”

檢察官D:“2006年就是80%。這個指标确立也是依賴于司法管轄區的規模,存在幅度。”

主持人T:“也就是說,你們的意思是根據全國平均值,審視你們的工作指标超過平均值還是沒有達到平均值,以此判斷你們的工作是不是合格的?”

檢察官C:“對。”

很明顯,檢察官D提出一種可以接受的評估指标區間,并且指出工作指标增加太多存在的風險。主持人提出工作自我評判的問題,檢察官D闡明需要以全國平均值确定合理的工作指标,也就是參酌法國全境檢察官整體工作狀況。因此,工作指标就成為檢察院自我評估标準,并不是根據上級硬性要求,而是參照其他與其承擔相同職責與義務的檢察官們的整體工作狀況所确立的标準。毫無疑問,檢察官D沒有明确指出其參照标準,而主持人就這個問題作出闡釋,并得到檢察官C的證實,使得檢察官D重新将檢察院工作對象——社會置于工作的中心,同時弱化對其他工作對象的關注。這種交流的确顯示出檢察官是根據規範确立自我評估參照标準的。

在總結中,我們需要強調的是一個幾乎沒有引起人們注意的方面,但是訪談中經常提到:案件數據。總檢察院根據每個檢察院提交報告綜合分析制定辦案指标,一方面對下級檢察機關工作發揮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發揮績效評估作用,這一點在上下級層級管理制度中卻很少或幾乎沒有與之相關的讨論。

(本文摘自《域外檢察譯叢》之《法國檢察官:司法使命與政治功能》一書,譯者為劉林呐、單春雪,标題為編者所加)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職場资讯推荐

热门職場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