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将近,又到了農民工的讨薪維權季。在衆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老闆”中,有以上遊資金未到位進行推诿的,有拿錢跑路的,但沒想到竟還有“取巧”把自己寫作“經手人”意圖規避法律責任的。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01基本案情吳師傅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2月,吳師傅在“魚泡網”看到唐某發布招工信息,便與唐某取得了聯系,和數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處工地做泥工。唐某與吳師傅等人對工錢進行了口頭約定,施工期間,唐某預支了部分生活費給吳師傅。2021年4月,唐某微信發送了一張結算單給吳師傅,寫明吳師傅的工作量及工錢,結算單的落款處寫明“經手人”唐某。之後吳師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餘的工錢,唐某以自己隻是經手人,老闆另有其人為由進行推诿。但是,吳師傅等工友從未見過唐某口中所稱的“老闆”,也沒有所謂“老闆”的身份信息或聯系方式。眼看回款無望,其他工友打算認栽。吳師傅想不通,決心到法院起訴試試。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受理吳師傅的案件後,按其意願安排調解員對案件進行了訴前調解。調解過程中,唐某在電話裡依然辯稱自己隻是經手人,不是老闆,不願承擔付款責任。案件立案後,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02法院判決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原告吳師傅在付出自己的勞動後,理應獲得約定的報酬。本案被告唐某雖在其發送給吳師傅的結算單中将自己寫作“經手人”,但本案中原告吳師傅系看到被告唐某發布的招工信息,與唐某聯系後到相應工地做工,工價也是與唐某商定,施工聽從唐某安排,生活費由唐某預支,并未與其他案外人聯系。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綜上,法院依法認定與原告吳師傅建立勞務合同關系的主體為被告唐某,唐某的合同責任不能因其在結算單中将自己寫作“經手人”而免除,并判決唐某向吳師傅支付工錢7280元。建議農民工朋友在外務工時盡可能簽訂書面的用工合同,對用工主體、工價、報酬支付時間等内容進行明确約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現的被告以非合同主體“狡辯”的情形。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須有明确的被告,對外提供勞務或簽訂合同要養成收集雇主、合同相對方身份信息的習慣,以備将來可能發生的運用法律手段維權之需。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來源:株洲市石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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