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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塔木德金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18:35:21

深圳塔木德金融?市值工匠葛昱菲注:衆籌是小生意多資源企業常用的模式,因為人數衆多,可能存在多頭管理,繁雜意見所以在一開始就要做好經營管理權的轉讓另外利益分配可以和股權比例不一緻采取“所有權、經營權、分紅權”三權分立的模式最好是一開始就進行“公司治理”的設置,讓人多嘴雜變成“管理團隊負責制”本協議是葛昱菲老師特意選擇的具有“公司治理”意識的股權衆籌協議以供各位塔木德金融服務會員共享,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深圳塔木德金融?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深圳塔木德金融(塔木德金融服務)1

深圳塔木德金融

市值工匠葛昱菲注:衆籌是小生意多資源企業常用的模式,因為人數衆多,可能存在多頭管理,繁雜意見。所以在一開始就要做好經營管理權的轉讓。另外利益分配可以和股權比例不一緻。采取“所有權、經營權、分紅權”三權分立的模式。最好是一開始就進行“公司治理”的設置,讓人多嘴雜變成“管理團隊負責制”。本協議是葛昱菲老師特意選擇的具有“公司治理”意識的股權衆籌協議。以供各位塔木德金融服務會員共享。

深圳XX公司股東合作協議

經各方投資人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各方共同出資發起 深圳XX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公司發起人(多至49位創始股東)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證号:

住所:

二、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

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組織形式:

三、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公司宗旨

1)通過對公司的經營運作,提高各股東自身能力和價值,實現夢想;

2)

3)

4)

企業願景

四、價值

1、最重視合作者利益的平台

2、

3、

4、

五、合作方式

1、根據雙方資源進行高效整合,由甲方和乙方等49位創始股東 成立深圳***商務公司,全面開展全國招商業務,該公司為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

2、根據董事會決議,成立決策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人選由創始股東推薦産生。

3、公司設立獨立的财務賬戶,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

六、雙方投資與股權與利潤分配:

1)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甲方團隊股份為51%,乙方股份為1%(49位創始人股東各投資20萬元,每人占有公司注冊股1%,一人可投資多份,上限為300萬),最後利潤分配按照各持股份比例計算。

2)财務分配以年度為結算單位。

3) 出資時間

3.1 發起人出資采取分次繳足的方式,以雙方投資協議為準。

3.2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公司名稱;

B、公司登記日期;

C、公司注冊資本;

D、股東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E、出資證明書的編号和核發日期;

3.3公司成立後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A、股東名稱和住所;

B、股東的出資方式;

C、股東的出資額;

D、股東的出資比例;

E、出資證明書編号。

股東名冊所記載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4) 發起人的權利

4.1發起人按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資産收益和重大決策權利;

4.2發起人享有簽署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權利;

4.3發起人享有審核公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支出的權利;

4.4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發起人的義務

5.1 發起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5.2各發起人應為甲方籌辦公司的行為提供各種便利和協助,提供設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5.3發起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負有按股份比例補足出資責任的連帶責任。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其他發起人,有權向未足額出資的一方追償;

5.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時,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按照預先約定的股份比例予以承擔,同時各發起人之間為設立公司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5.5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

5.6各發起人應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為公司經營提供支持;

5.7 各發起人在公司籌備未正常運營期間所需的相關費用需按各發起人股份比例進行攤派,以保證項目順利推進。

5.8 發起人還應該承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相應義務。

6)發起人的權利

6.1發起人按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資産收益和重大決策權利;

6.2發起人享有簽署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權利;

6.3發起人享有審核公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支出的權利;

6.4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7)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

7.1公司設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大會推舉董事會;

7.2公司設董事長一人,由 甲方 擔任;

7.3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經甲方提名由 擔任。副總經理、财務總監由各股東推薦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由總經理提名聘任;

7.4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向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7.5監事會由 2 人組成, 任監事會主席;

7.6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7.7 董事會的職責包括:

A、審議批準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預決算及公司股權的變更事項事宜;

B、審議總經理年度工作報告;

C、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

D、審議批準公司的投資及對外合作合同。

7.8董事會的運作

A、每季度董事會必須召開例會,審議批準總經理提交需董事會批準的各事項,例會由董事長召

集;

B、遇到重大事項由董事長或董事發起經董事長同意,可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C、任何需要董事會審議的事項需由持有51%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D、董事會的任何決議需形成書面記錄并最終由董事會成員簽字生效,記錄一式六份,由董事各

保留一份,一份公司留底保存。

7.9 公司的日常運作

A. 公司的日常經營,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全權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工作;

B. 公司的組織結構,部門設立及相應職責确定,由總經理制訂并執行;

C. 部門主管由總經理聘任,其工作職責及待遇标準由總經理确定,所有部門主管工作實施工作

績效考核;

D. 部門内崗位的設置,人員聘用及崗位工資标準由責任部門主管提出,報總經理批準後實行;

E. 股東在公司任職,無權對總經理形成的決議進行更改或加以幹涉,若有好的建議可私下向總經理提出或在董事會中提出商讨;除此外任何場合,對公司制訂的各制度或總經理做出的任何工作決定,公開或聚衆表示不滿,行為一經确定,視同破壞股東團結,對當事股東處以每次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報董事會處理。

7.10其它事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8) 退出與轉讓機制

8.1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内不得退出或轉讓股權,2年後退出或轉讓股權的,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8.2退出時股東所持股權由公司進行回購或直接轉讓給其他股東。由公司回購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照公司退出約定,公司分3年時間按等額比例退還股款(以現金支付)。如公司拖延股款支付的,應按拖延金額的1‰/月向退出股東支付滞納金;

8.3任何股東都不得有損害公司、領導人形象、破壞公司團結、慫恿公司員工離職的行為,如有,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8.4以公司名義回購的股份,将以同等價格轉讓給其他股東;

9.5公司股東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退出管理隊伍:

A、喪失行為能力;

B、身故;

C、無貢獻且經51%股份股東表決同意。

8.6股東身故的,股權可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繼承人選擇退股的,公司将逐年按股權所占比例将股款退還(見公司退出約定)。完全退還之前,該繼承人所持的股權,仍參與公司盈餘分配并承擔公司相應的債務;

8.7股權的轉讓:除上述規定外,經董事會同意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8.8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除需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外,不得向與公司業務有競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方股權轉讓後兩年之内,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司形成競争關系的業務;

8.9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确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9) 禁止行為

9.1股東不得有貪污、受賄行為;

9.2不得有利用公司資源私自謀取利益、出賣、洩露公司商業密秘的行為;

9.3不得擅自對外進行投資或簽署合同(單筆投資或合同金額超過20萬元,未經董事會集體決議的);

9.4不得有挪用公款的行為;

9.5不得有利用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各種有效證照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

9.6股東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個人謀利、以各種名義侵吞公司利益金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經無關聯股東投票表決,可取消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其在公司所有股權和權益将作為對其他股東的賠償,所出資金額公司不再返還(當年已發生的利潤除外),公司同時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9.7禁止股東經營與公司競争的業務,股東、管理人員對公司業務負有保密義務。

10) 違約責任

10.1 發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幾方沒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數額、方式或時間足額出資,造成公司設立延遲、設立不能或設立後不能正常經營的即構成違約;

10.2發起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為未繳納出資額的 20 %,因此給守約的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守約方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10.3 發起人逾期3月仍未繳納出資的,守約方有權單獨或共同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或解除本協議、按認繳金額的 5 %支付違約金,造成守約方或公司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4 如果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實際過錯情況對他方或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11) 協議的變更

11.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協商變更本協議:

A、如遇不可抗力發生緻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B、各方發起人合意進行修改的;

C、因國家政策變化、政府要求等原因影響本協議履行的。

11.2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2) 争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争議,依照下列方式和順序解決:

A、通過發起人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B、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3) 本協議生效的條件

本協議自發起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4) 聲明和保證

簽署本協議的各方發起人聲明和保證:

14.1 發起人各方均擁有簽訂本協議的合法權利或授權;

14.2 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财産;

14.3 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确和有效的。

15) 其他事項

15.1 本協議未約定内容,由董事長主持簽訂。發起人各方如簽訂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則其附件和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效條件與本協議相同。

15.2 本協議對後續股東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15.3 本協議一式八份,各發起人各執一份,其餘份數用于辦理公司設立事宜及公司成立後存檔。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起人或股東(簽字或蓋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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