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張京因未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給付原告補償金六萬元及利息二千一百六十六元等義務,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涿州市雙塔區範陽西路122号。歡迎社會公衆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财産線索,并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隐匿财産、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系舉報電話:010-80122369;010--80122370。
執行案号:(2016)京0114執5853号
立案時間:2016年09月05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京
年齡:57
性别:男
身份證号碼:1324301961****6119
執行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6)京0114民初460号
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币6.2166萬元及案件受理費等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範陽西路122号中化社區南院小區**号樓***室
案件來源:
原告孫某某起訴稱:2013年4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新龍城40号樓5單元102底商一、二樓出租給原告經營美容會所,合同期限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1日止,年租金12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因經營美容會所,原告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精裝修。原告生意蒸蒸日上時,被告突然以房屋自用為由提出要單方解除合同,鑒于大額投資及客戶流失的可能,原告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便多次無故搗亂,斷水、斷電并毆打原告。無奈,迫于被告的強勢,原告不得已于2015年8月16日和被告簽訂《關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約定原告搬出房屋後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補償金11萬元,原告已經按照協議履行,現被告僅支付5萬元,剩餘6萬元無故不予支付。被告再次違約,行為極其惡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餘補償金6萬元及利息216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孫某某(承租人,乙方)與被告張京(出租人、甲方)就北京市昌平區新龍城40号樓5單元102号底商(建築面積156平方米)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以每季度30 000元的價格租賃該房屋,押金10 000元;房屋租賃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1日;如甲方違約需支付乙方雙倍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2015年8月16日,張京(甲方)與孫某某(乙方)就前述《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關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約定:“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對乙方進行補償及退款共計人民币110 000元;雙方協商,乙方同意甲方分别于2015年8月16日支付給乙方20 000元,2015年8月26日支付給乙方20 000元,2015年9月6日支付給乙方50 000元,2015年10月6日支付給乙方20 000元;乙方承諾于2015年8月26日搬走,甲方承諾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款;款項結清,雙方互不追究責任。”未有其他約定。
庭審中,張京認可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孫某某裝修完畢後去出租房屋看過,而孫某某在搬離該房屋時未拆除原有裝修。張京稱雙方口頭約定孫某某在合同解除後應當拆除原有裝修并變更在該房屋注冊的店鋪的營業地,孫某某對此不予認可。張京對于其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未提交任何證據。
2016年1月4日,張京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原告孫某某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決被告張京給付原告孫某某補償金六萬元及利息二千一百六十六元。判決生效後,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張京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财産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報财産,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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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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