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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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什麼是債權轉讓
(債權可以買賣嗎?)
法言俗語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權關系内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協議将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原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換言之,就是說原債權人将自己對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通過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銀行的不良債權處置,銀行将自己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轉賣給新的債權人,新的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在支付相應對價之後就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還錢,債務人如果有可以不還錢的理由,也可以向這個新的債權人提出來。
債權轉讓的限制
(哪些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
法言俗語
債權人可以将自己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權轉讓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些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那麼不允許轉讓的債權有哪些呢?主要有三類: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一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人對受雇人的債權、委托人對受委托人的債權等,一旦發生轉讓,有損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信任關系,合同的基礎就發生了變化;二是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如家教合同關系中學生對家教老師享有的債權,一旦更換成其他學生,家教老師不一定願意教;三是不作為債權,如競業禁止約定,如小張和某公司簽訂了有關協議,小張不能與該公司某些業務進行競争,如果一旦轉讓就改變了債權的内容,也違背了合同的目的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原合同中已經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但是有兩種情況該約定對債權受讓人是沒有用的,第一種情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系非金錢債權時,如果受讓人不清楚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不得轉讓債權”的約定,即受讓人是善意的,則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對善意受讓人不發生效力;第二種情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系金錢債權,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中明确約定“不得轉讓債權”,如果一旦債權人進行了轉讓,那麼無論受讓人對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清楚與否,該債權轉讓依然有效。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即法律有明确規定,該種債權不得轉讓的,則該債權不得轉讓。
以案釋法
小張與小王簽訂的培訓合同中約定,小張為小王的進行為期一年的英語專業培訓,小王給付小張10萬元和一輛價值12萬元的汽車作為報酬,并且雙方約定小張享有的請求小王支付10萬元和一輛汽車的這一債權不得轉讓。後來,小張将請求小王進行英語培訓的權利轉讓給了李某,小王将索要10萬元和汽車的權利轉讓給了周某并向周某出示了培訓合同。
那麼上述轉讓是否有效呢?
第一,小張将請求小王進行英語培訓的權利進行轉讓是無效的,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
第二,小王将索要汽車的債權轉讓給周某也是無效的,因為周某明知合同約定這個債權不能轉讓。
第三,小王将1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周某是有效的,因為盡管周某知道合同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但是就金錢債權而言,這種約定不能對抗周某。
法官說法
債權轉讓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等三類債權是不能轉讓的。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了債權不能轉讓的,有一種情況是不對債權受讓人産生效力的,即金錢債權,即使約定不能轉讓,但是第三人無論知不知道該約定都仍然可以受讓該債權。如果是非金錢債權,如果第三人明知約定不得轉讓仍然受讓債權的,該債權轉讓無效。也就是說,日常生活中,個人或者企業受讓或者購買債權時,尤其是非金錢債權,一定要判斷好該債權到底從性質上能不能轉讓,原來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沒有約定不得轉讓等,以免因債權轉讓無效造成損失。
《民法典》條文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将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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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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