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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2022〕32号)。一起來看具體内容——
《意見》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就依法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進一步加強司法保護與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銜接作出了規定,旨在為淨化校園環境、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見》共10條,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适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職員工實施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意見》規定,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意見》規定,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意見》還明确,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将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行政部門,準确執行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準确适用、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對師德嚴重違規問題“零容忍”,淨化校園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來看文件全文——
法發﹝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印發《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廳(教委),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教育局:
為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保護未成年人,根據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法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制定了《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分别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
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教職員工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等法律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教職員工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從事相關職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屬于前款規定的法律,《教師資格條例》屬于前款規定的行政法規。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三、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職員工實施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适用禁止令。
四、對有必要禁止教職員工從事相關職業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相應建議。
五、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
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七、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從業禁止和禁止令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單位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從業禁止制度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九、本意見所稱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本意見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确理解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一起來看——
請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強調,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标準是師德師風,要将害群之馬清除出教師隊伍,并依法進行懲處,對侵害學生的行為必須“零容忍”。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保障兒童合法權益。
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舊業”、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為了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條,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明确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同時明确,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緻,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隻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同時,由于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教職員工犯罪的判決結果,導緻有的教師犯罪後隐瞞犯罪情況仍從事教師職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準确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
《意見》就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和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共同研究,按照從小切口入手解決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的思路,針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犯罪問題,制定了落實意見,切實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确裁判規則。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決,既能夠讓被告人明确知曉自己被禁業的範圍,也能夠讓用人單位更好落實入職查詢義務,還能夠向全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為未成年人保護增加“隔離帶”和“防火牆”。
二是明确職責分工。《意見》明确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同時,《意見》規定,對于有必要适用從業禁止措施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相應建議;對于判處從業禁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于有關單位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從業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三是明确銜接要求。《意見》規定,所有教職員工犯罪案件,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明确,對于其他部門所屬的教育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将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這樣,更有利于及時送達裁判文書,有利于從業禁止制度的及時落實。
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見》得到準确貫徹執行?
《意見》對于準确适用從業禁止制度,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建設平安清朗校園環境,必将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們将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嚴格依法辦案。通過舉辦專題講座、聯合培訓等形式,将《意見》作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重點培訓内容,切實抓好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将強化監督指導,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各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确保全面、準确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彰顯依法嚴懲立場,回應社會關切。教育行政部門将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情況及時作出處理,确保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成效。
二是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銜接。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健全、細化工作機制,探索、完善符合當地工作實際的銜接辦法和流程,加強溝通交流,強化執行監督和反饋,确保裁判文書及時送達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時作出後續處理,從業禁止制度及時得到不折不扣執行。
三是加強普法宣傳,推動社會共治。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廣大人民群衆和用人單位充分認識從業禁止制度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意義,自覺落實從業查詢制度要求,堅決防止被禁業人員進入教職隊伍。對于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從業禁止制度的單位,及時提出建議,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協同發力,共築未成年人保護立體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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