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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周末,看到網上瘋傳的兩張微信截圖,兩張都是員工向老闆辭職的對話内容,但是兩個對話導緻的結果卻恰恰相反,朋友圈裡也有朋友問我這兩張截圖的對話中到底有什麼玄機,在此統一回複吧,也給各位在辭職(回複辭職)時有所參考和借鑒。
第一組對話:
這張圖最開始的内容很明确,員工告知領導要辭職,且沒有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即被迫解除條款解除勞動關系,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個人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正常情況下,老闆隻需要回複“同意”或者“好的”,就完成了整個過程,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友情提示:員工個人原因辭職,不存在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的問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在勞動者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送達用人單位30日後,勞動關系即告解除。
本來很簡單的一件事,因為老闆多發了三句話,導緻不僅有可能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還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第一句:“明天你就去辦離職,不用來了”,這句話把離職時間提前到了對話的第二天,同時隐含了另一種意思就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對話就此結束,未必會産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後果,因為老闆完全可以解釋說是同意員工的離職申請,而且批準員工提前離職。這時,聰明的員工看到老闆的回複,立即發消息坐實了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即員工發出“那些算你辭退我了吧,畢竟我要幹到這個月底呢”。
此時老闆回複“是是是,明天就别來了”,坐實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這兩句話回複完後,從員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變成了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短短兩句話,付出的成本可不低。但是,您以為到這就結束了嗎?
老闆又爆出金句:“不要做白日夢,我們沒有勞動合同的”老闆原意是我們沒有勞動合同,何談賠償。
但殊不知此話一出,爆出了沒有勞動合同的事實,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争議中被我們稱為硬傷,因為這種情況,隻要員工在時效内申請仲裁,基本勝訴率是100%。這位老闆四句話,多花了不少錢,不知道朋友圈裡的各位老闆看了有什麼感想?
下面我們再看看第二組對話:
這張圖産生的效果和第一組對話恰恰相反,員工本想羅列一些具體理由,從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可能進一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員工在對話中,未寫明離職理由,隻說明要申請離職,老闆迅速回複:“好的”。這種情況下,員工要求經濟補償被支持的概率就要降低很多。因為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以勞動者第一次提出的解除理由作為判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依據。勞動者如果沒有明确以《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列明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其要求經濟補償難以被仲裁委、法院支持。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
39、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如何處理?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結束語:
無論申請辭職,還是批準辭職,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公司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避免産生歧義或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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