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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9 17:16:33

企業單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哪些情況下享有勞動合同單方解約權)1

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解除其勞動合同。依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律同時也賦予勞動者相應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情形,勞動者對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分别享有預告解除、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等權利。以下3個案例,分别對此進行了法律分析。

【案例1】

預告解除: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為另謀高就,林先生向公司口頭表示将在一周後提前離職,并要求公司安排接替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但是,公司以林先生此舉違反法律規定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

林先生應當提前30天向公司遞交辭呈。

這裡涉及到預告解除問題,它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勞動者預先通知用人單位,經過一定期限将離職的行為。由于該情形并非雙方的過錯行為所造成,所以又被稱為勞動者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當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自書面辭呈到達用人單位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案例2】

通知解除:随時告知用人單位

因公司拖欠自己兩個月工資未付且經催要未果,沈女士遂口頭告訴公司,解除尚有兩年零十個月才到期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即時結清欠薪。

【點評】

沈女士有權口頭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涉及到通知解除問題。所謂通知解除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特别解除權,即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的法定情形是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3】

立即解除:無需告知用人單位

發覺公司将自己調崗到空氣中含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且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車間上班,經交涉無法變更後,懷有身孕的楊女士當即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甩手而去,同時要求公司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點評】

楊女士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涉及到立即解除問題,立即是指馬上、立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三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本案情形與之吻合,楊女士有權立即離開公司并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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