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公司于2004年開始推出數字圖書館服務,通過大量電子掃描圖書,使用戶可以在線浏覽,但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則認為谷歌此舉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 (資料圖/圖)
(本文首發于2019年11月28日《南方周末》)
“盡管作者毫無疑問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權法的受益者,但著作權法最終、最基本的受益者是公衆。獎勵作者隻是手段,推動公衆獲取知識才是著作權法希望達成的目的。”
2019年11月12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知網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曆時兩年落槌。
文著協作為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維護其會員文字作品著作權。總幹事張洪波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近年來文著協會員常常投訴知網等知識服務平台,這些平台未獲得作者許可,亦未支付稿費,便上傳他們的文字作品,但作者下載自己的文章,卻要付費。“這些作者認為不公平、不合法。”
為此,文著協曾與學術期刊公司進行交涉,溝通網絡轉載作品付酬标準,并提供了一批投訴文章清單,包括4位作者50篇文章。但結果不甚理想。2017年7月,文著協選取汪曾祺《受戒》一文正式起訴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侵犯作者網絡信息傳播權。
《受戒》是汪曾祺的短篇小說,1980年發表于《北京文學》。汪曾祺及夫人先後于1997年、1998年去世,三名子女汪朗、汪明、汪朝依法共同繼承作品著作财産權,後經汪朗、汪明授權,汪朝以自己名義授權文著協集體管理該作品著作财産權。
文著協發現學術期刊公司與同方知網公司将九種期刊、雜志(注:《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上的《受戒》一文電子化後上傳至其經營的中國知網(以下簡稱知網)及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公衆可付費下載該文。學術期刊公司在一審中辯稱,通過知網發布《受戒》一文依法屬于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
2018年12月9日,北京市海澱法院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作出一審判決。據張洪波介紹,從起訴到一審判決長達一年半,其間法院主持過調解,雙方多次談判溝通,且達成一些共識,但後來對方反悔,雙方談判破裂。
曆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學術期刊公司與同方知網公司最終被判定存在侵權行為,須停止通過知網、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提供的《受戒》的下載服務,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0000元。“定性上是滿意的,中間還是有一些小遺憾。”文著協代理律師陳明濤感歎。
該案是十多年來知網侵權糾紛案中為數不多判決的案件。2010年,深圳律師潘翔發現自己的論文被知網收錄,公衆付費即可下載,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知網,但最終還是選擇撤訴。撤訴是已知的大多數同類案件的結局。
作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知網由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聯合運營。
2019年4月,同方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清華控股拟向中核資本轉讓其持有的占公司總股本21%的股份。由此,中核資本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教育部變更為國務院國資委。
近年來,同方股份的營收并不樂觀,資産負債率近三年逐年增長。相比之下,知網的形勢一片大好。2017年,營業收入9.72億元,毛利率為61.23%,在同方股份主要控股、參股的子公司中排名第一;2018年上半年,營業收入5億元,毛利率為58.83%。
知網收錄期刊、報紙、學位論文、圖書、年鑒、工具書等各類知識資源,這些資源的獲得或通過買斷版權,或通過收入分成。知網收錄汪曾祺《受戒》一文即是通過與期刊雜志達成協議并約定收入分成。2002年11月,名作欣賞雜志社與學術期刊公司簽訂收錄協議書,授權其将雜志社期刊的每期全文資料,編入CNKI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雙方對著作權使用費分配作出約定,例如,“網絡部分為曆年累積的各類期刊網絡數據,從其當年發行的稅後銷售額中提取11%的版稅,作為該類數據庫所收錄期刊的編輯部和文章作者的著作權使用費。”
不同期刊雜志社的協議内容有所不同。《當代電影》主編皇甫宜川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每年都會與知網簽合同。用戶從知網上下載是付費的,在合同裡會約定收益分成。”此前,《當代電影》與知網簽訂了獨家合作協議,意味着其文章隻供知網收錄。今年起,《當代電影》取消獨家合作,也與萬方(注: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等知識服務平台展開合作。獨家合作分成比普通合作分成要高,具體數額皇甫宜川表示不便透露。選擇授權更多平台的原因,他解釋:“我們更看重的是文章能夠被更多人閱讀到,更便利地獲取到。”
圖書館則是知網的“老顧客”。2016年,北京大學圖書館曾發出可能中斷知網服務的通知,因漲價過高,需談判是否續訂。圖書館與知網的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簽,購買價格各有差異。
“知網一年價格差不多要上百萬,我們學校是幾十萬,近一百萬。萬方我們沒有買它的期刊。維普買了,隻要幾萬。”華南師範大學圖書館資源建設部副主任聶建霞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就中文期刊而言,知網是目前最貴的數據庫,且購買價格每年有7%左右漲幅,“學校等級越高,讀者越多,它的價格就越高”。
公衆在知識服務平台上下載期刊或論文均需付費。在知網上,期刊全文的常規數字出版(指在印刷版出版後,由中國知網同步數字出版的文獻)下載,計費标準為0.5元/頁;碩士學位論文的下載費用是15元/本;博士學位論文的下載費用是25元/本。在萬方上,期刊論文全文3.00元/篇(文摘免費);學位論文全文30.00元/篇(文摘免費)。
根據知網與期刊雜志的協議,雜志社需獲得作者授權,與作者之間的分配方法由雜志社自定。以《受戒》一案涉及的名作欣賞雜志社為例,其負責取得作者授權,學術期刊公司将名作欣賞雜志社和作者的著作權使用費統一交雜志社分配。而雜志社與作者的約定是文章著作權使用費與稿酬一次性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知網收錄,需在來稿時向雜志社聲明,由雜志社作适當處理。
皇甫宜川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雜志社會獲得作者授權,“他們知道自己的文章會被發到知網或者萬方這樣的平台上。但分成不會算給作者,給作者的是稿費,使用費也包含在稿費裡,一次性付清。”
知網收錄論文也會支付稿酬。博士論文著作權人一次性獲得面值為400元人民币的“CNKI網絡數據庫通用檢索閱讀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現金稿酬。碩士論文著作權人一次性獲得面值為300元人民币“CNKI網絡數據庫通用檢索閱讀卡”和60元人民币的現金稿酬。但作者需自行聯系知網獲取稿酬。
萬方的稿酬标準及支付方式與知網基本一緻。萬方官網稱其與數百家學位授予單位簽署了共建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協議獲得了博碩士論文的使用權,且增加了直接授權模式。
知網自1996年創建,至今二十多年,張洪波認為其商業模式存在不合理之處。很多作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被使用了。“它跟一些期刊社确實有合作,拿到期刊社的授權,但是很多期刊社和作者之間沒有任何合同。比如我的文章,我不同意任何報紙雜志授權别人使用。我在《光明日報》上寫過兩篇文章,明确告訴《光明日報》,光明網可以用,但不允許光明網跟其他數字媒體進行合作。很遺憾,我發表的所有文章知網上都有。”
這樣的商業模式在陳明濤看來屬于“打擦邊球”。他質疑道:“學生是被強迫的,作者投稿也是被強迫的,要麼别再投這家雜志的稿。這些條款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都是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中國知網等機構明明知道這樣做可能是有違法風險的,依然要做,依然不通過文著協來獲得許可,他們認為通過文著協獲得許可要付的費用過高。”
該案二審法院審判長、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法官袁偉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些條款在法律上尚不能明确定性為格式條款,仍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具體判斷。
古籍點校是編輯加工古籍使之成為可靠的、便于閱讀的出版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中國古籍一般沒有标點和斷句,如果未經專家點校,一般讀者無法閱讀和利用。2019年11月12日,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與全國數十家公共圖書館、博物館、高校、科研機構等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收藏者聯合發布消息,7.2萬部中華古籍的數字化版本已發布在網上,免費服務大衆閱覽和學術研究。 (資料圖/圖)
2008年,482名碩士博士起訴萬方數據,認為其未獲得許可将他們的學位論文收入“中國學位論文庫”,并向圖書館出售,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樣的大規模集體訴訟,萬方經曆了不止一次。
2011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天,賈平凹、劉心武、閻連科、韓寒、郭敬明等五十位作家聯名向百度文庫發出一篇“讨伐書”——
“中國有個百度網,百度網有個百度文庫,百度文庫收錄了我們幾乎全部的作品,并對用戶免費開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載閱讀,但它卻沒有取得我們任何人的授權。不告而取謂之偷,百度已經徹底堕落成了一個竊賊公司,它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财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
2009年,上海作家棉棉發現自己的作品《鹽酸情人》被谷歌中國網站收錄。全文被電子化掃描,刊發于網絡,訪問者可以查看下載,她對谷歌提起侵權之訴。
被谷歌收錄作品的中國作家不止棉棉一人。文著協曾抽樣統計,谷歌未經授權掃描了570位中國作家的17922種作品,而這還不是全部。“谷歌侵權門”爆發後,文著協接到的投訴電話沒斷過,為此增加了三部電話。
将世界上的圖書都搬上網,是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宏願。這項計劃萌發于2002年,最早代号“Project Ocean”。《紐約時報》曾報道,“谷歌已經開始了一項雄心勃勃的秘密行動,即Project Ocean。谷歌計劃與斯坦福大學合作,将1923年之前出版的斯坦福圖書館館藏進行數字化。該項目可能會增加數百萬本數字化書籍,這些書籍隻能通過谷歌獲得。”
但圖書著作權所有者并不知情,因為谷歌沒有直接獲得他們的許可。2005年,美國作家和美國出版商協會向谷歌提起集體訴訟;2009年,中國文著協也開始維權。
文著協曾參與百度文庫侵權案、谷歌侵權案。張洪波認為,網絡環境下,侵權越來越容易。“現在這類知識分享平台,除了知網之外還有超星、喜馬拉雅等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版權問題。”張洪波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因為獲取任何信息都很便捷,而且形式很多,有專業的播音員給你朗誦,甚至給你譜曲,做成廣播劇,把你的文章截取了,做成教材教輔裡的内容。但遇到的問題也比較大,由于網絡複制、傳播比較方便,影響會更大,尤其産生負面社會影響,讓很多人都認為網絡是免費的。”
在陳明濤看來,侵權頻發也和侵權成本低有關。“很多作者也會告它,它為什麼不怕?因為覺得也沒什麼,侵權的成本和付費的成本哪個更高?每個企業都會估量的,發現侵權成本很低,付費成本很高,肯定選侵權不選付費。但是太赤裸裸地侵權也不行。這個商業邏輯可以理解,這個道理也集中體現在當下的互聯網競争中。侵權收益遠遠大于法律懲罰代價的時候,企業當然會選擇侵權。流量劫持、數據抓取就變成常态了,大家都這麼玩,不這麼玩,你便成了傻子。”
張洪波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文著協訴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侵權案中,被告曾強烈要求依照他們的計算方法進行賠償,即一篇文章兩元錢。據張洪波調查,十年前類似案件的判罰至少按千字三十元予以報酬。“他們的計算方法不符合任何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任何同類侵權糾紛處理标準。”文著協認為,此案涉及文章應依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千字一百元予以報酬。
《受戒》是汪曾祺創作的短篇小說,發表于《北京文學》1980年第10期,1997年汪曾祺去世後,其作品著作權利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後協議約定授權汪朝統一行使維護相關權利。 (資料圖/圖)
截至2018年12月,知網累計整合國内外期刊文獻總量達2億多篇、題錄3億多條、統計數據2.6億條、知識條目10億條、圖片5000萬張,日更新數據達24萬條,在全球53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7萬多個機構用戶、1.2億個人用戶,網站日訪問量1600餘萬人次,年下載量23.3億篇次。
即便價格高昂,停購的想法時不時飄過,實際上卻做不到。“學生們已經習慣了,并且用的也是最多的,使用效果是最好的。知網做了很多增值的東西像知網節等等,不是簡單地下載期刊。它本身對期刊的開發整合也做得不錯。目前考慮到讀者的使用、體驗各個方面,我們暫時還是必須要買它。”聶建霞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文著協訴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公司一案中,被告方曾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适用:“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但該條規定于2000年施行,2006年删除。“從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出台、2004年的修改到2006年把這一條取消,實際上是知識産權,尤其是著作權領域各方權利平衡的體現。”袁偉對南方周末記者說,“網絡剛出現時,紙質的傳統傳播方式仍占絕對主流,為了鼓勵互聯網傳播,傾向給傳播者提供更多便利,而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用現在的眼光來看,實際上是比較少的。到了2004年,擴充了可以聲明著作權的主體範圍。2006年,國務院出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與司法解釋第三條相沖突,那時,網絡發展已經不需要對傳播者特殊照顧,就以删除第三條的方式,确立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北京市海澱法院一審時如此解讀:“著作權法規定專有權利的目的是通過賦予作者有限的壟斷權,保障其從作品中獲得合理的經濟收入,以鼓勵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創性勞動之中;但是出于社會政策的考慮,即滿足社會對知識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義務成本,需要對著作權作出一定限制,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作出平衡。……該條規定對文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限制,目的是為了适應互聯網環境下新興的作品傳播方式,使著作權人在獲得合理報酬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轉載促進優秀作品在互聯網環境中的互聯和互通。”
對于該條被删除,法院認為“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過程中,更加注重了對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保護”。
信息傳播過程中,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難免發生碰撞。作家們怒斥百度文庫時,提及一條悖論——“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麼長久下去,必将無書可讀。”
“技術發展都是超前的,法律都是滞後的,尤其在中國。我們通過各種先進的技術獲取知識資源,來豐富學習、工作和生活,但不能以給公衆提供知識資源為借口,無視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存在是合理,但不一定合法。”張洪波認為知網這類知識服務平台在服務大衆的同時,應該意識到經營模式合規性的問題。
2011年3月,中華書局将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其生産的電子産品收錄了中華書局出版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害了著作權。法院最終判定該侵權行為成立。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一審時稱曾對該案極力調解。一審判決書提及“原告對本案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的創作過程,是在特殊的曆史條件下,由國家調配全國人力、物力并提供支持完成的,其作品的創作具有一定國家性和公益性的因素”“被告産品因内容豐富且具有搜索、複制等數字化技術帶來的便利,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廣泛的社會需求,一旦判決停止侵權,在被告即将面臨巨大經營困難的同時,也會影響到諸多案外人的利益,對社會總體運行帶來一定不利的影響”。
法院審理案件時曾咨詢古籍專家,意外發現部分專家堅決認為古籍點校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應當保護古籍點校行業,但也表示自己使用相關數字化産品,希望法院不要判決被告停止銷售如此“好用”的産品。
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館長理查德·歐文頓曾說:“千年以來一直有人在夢想一個世界級的圖書館,文藝複興的時候,就有人在幻想我們可以把當時世界上所有已經印刷在紙上的知識全部儲藏在一個房間或者一家機構裡。”
但當谷歌數字圖書館逐漸實現這個夢想時,它被以侵權之名送上法庭,訴訟之役長達十年。2015年10月16日,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判定其行為合法。判詞寫道:“電子掃描圖書具有高度變革意義,其展示的内容是有限的,也不能代替原始版本。谷歌的商業本質和盈利驅動并不妨礙它符合合理使用。”
如果谷歌最初掃描圖書時,選擇一一獲取每本書的許可,這座數字圖書館可能永遠見不到雛形。
谷歌侵權案判決書中明确了“盡管作者毫無疑問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權法的受益者,但著作權法最終、最基本的受益者是公衆。獎勵作者隻是手段,推動公衆獲取知識才是著作權法希望達成的目的。”其引用了一句話作比,“盡管我堅信每個人都應該享有自己的著作權,但是人們不可以給科學帶上腳鐐。”
1790年,美國國會發布第一部著作權法,當時規定的著作權期限為14年,期滿之後如果作者在世可選擇再延長14年。14年期限的設定,希望在作者和公衆之間實現平衡,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壟斷權利,獲得利益,但也能夠保證其盡快進入公共領域。後來,美國著作權保護期限已大大延長,短暫的28年成為曆史。在中國,作品發表權和著作财産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2017年,老舍、傅雷等多位文學大家的兩百餘部作品已經離開保護期,進入公共版權時代。
南方周末記者 曹穎 南方周末實習生 杜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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