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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矛盾糾紛的類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03:40:39

封面新聞記者 黃勇

塵封的鄉檔(128)|中人身份:職業性的中人,每樁交易都要收取一定費用

随着古代經濟活動的發展,中人對民間契約交易産生了重要影響,成為訂立契約時不可缺少的一個要素。可以說,中人的出現,是一種必然,因為其在交易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視。

中人要确保交易的商品的真實性,降低交易風險

除了此前我們講到過的中人憑借其面子大和說合技巧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外,中人還能确保交易的商品的真實性,降低交易風險。

雖然舊時民間交易處于熟人社會中,但不可避免也會有一些欺詐行為。如今在一些檔案館中留存的古代司法文書中,就有不少涉及到民間土地交易糾紛的案子。

之所以會出現糾紛,在于交易前賣方有意隐瞞了一些事情。作為中人,尤其是作為以說合為主并收取費用的職業中介人,細緻、客觀地全面了解、掌握商品的各個細節,是不可推卸的責任。

職業中介人因為要靠撮合交易為生,其本身必須要有一定的信譽度,如果因為他撮合的交易出現糾紛,其信譽度必然要大打折扣。在熟人社會中,一旦聲譽受損,那将是緻命的打擊,因為今後不會再有人相信他了。

所以,職業中介人必須要确保賣方的商品真實可靠,沒有虛假成分。在契約簽訂中,也要嚴格檢查契約内容,一方面是确保商品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買賣雙方或一方作弊,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

中人的另一項重要功能是調解糾紛

我們在“塵封的鄉檔(120)”解釋中人的含義時,說到中人的功能還有一項是調解,也就是在交易出現糾紛時,中人要站出來協調雙方的利益訴求,解決問題。

契約簽訂後,其權益随即發生了改變,由此會帶來很多後續問題,如所買土地、山林、田地上還會有後續的收益或債務問題,雖然簽訂契約時會詳細說明這些情況的解決辦法,但有時也會出現賴賬或其他違約行為,這就要求中人出面解決此類糾紛,維護契約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在田産交易中,很多當事人為了逃稅,常常不去官府過戶、不辦理官府的紅契,隻是私下簽訂白契。

這樣導緻的後果是,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不敢輕易到官府去告狀,因為到官府打官司,就意味着不但要補交偷漏的契稅,還要受到沒收田産和杖責的懲罰。當事人為免于官府的責罰,糾紛的解決幾乎全部依賴中人。

道光23年(1843),巴縣人何定陽向李國祿兄弟租佃土地耕種,交了押佃銀60兩。第二年,何定陽退佃,向李國祿兄弟讨還押佃銀。

但是,李氏兄弟因為負債太多,沒有銀子退還給何定陽。這時,當時的中人任昆山就出面進行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李氏兄弟賣掉田宅,退還了何定陽的押佃銀。此事得到圓滿解決,中人任昆山的調解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打官司中,中人調解後可以“庭外和解”

在“塵封的鄉檔(79)”中,我們說到蘇邦珍、蘇邦奇兄弟因為蘇邦珍的水田經常被蘇邦奇的堰塘淹沒,兩兄弟發生矛盾,影響親情關系。

在族人的勸說和調解下,蘇邦珍把水田賣給了蘇邦奇。這裡的族人就充當了中人的角色,履行了調解的功能。

因為在交易後經常發生這種糾紛,所以,後來的一些契約,就詳細規定了過水的問題。這也可以說是中人在實際操作中積累下來的經驗教訓,對完善契約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塵封的鄉檔(110)”中,我們說到蘇邦珍、蘇邦奇兄弟“被迫”買陳家的陰地一事。

農村矛盾糾紛的類型(塵封的鄉檔129)1

嘉慶20年(1815)五月初三日,蘇邦珍、蘇邦奇兄弟“被迫”買陰地的契約中,如實寫了中人從中調解的事情。成都市龍泉驿區檔案局(館)供圖1

嘉慶12年(1807)冬月十六日,陳胡氏與4個兒子把田地房産賣給蘇氏兄弟的父親蘇定貴,但陳家保留了兩穴窖地(預留下來的陰地)沒賣,規定“不得估賣(強行買賣之意)與蘇姓”。

13年後,陳家找到中人,想把那兩穴窖地賣給蘇家。蘇定貴此時已經去世,蘇氏兄弟不願買,兩家人鬧得不愉快,告到縣衙打官司。

這時,中人發揮調解功能,跑來勸說蘇氏兄弟。最終,蘇氏兄弟以80兩銀子買下了這兩穴窖地,這個官司也就“庭外和解”了。

可以想象,如果沒有中人的調解,民間的這類糾紛将會更多。

【下期看點】

請看“塵封的鄉檔(130)”。

特别鳴謝:

成都市龍泉驿區檔案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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