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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爺:“你找誰?”
要債的:“我找你們公司!”
大爺:“誰啊?”
要債的:“公司法人!”
大爺:“什麼人?”
要債的:“法定代表人!”
大爺:“啥代表?”
要債的:“法人代表!”
大爺:“哪的?”
要債的:“你們公司的!”
大爺:“誰啊?”
。。。
(單曲循環播放)
G律師看不下去了,想到平時法律咨詢中也有當事人口口聲稱“法人”“法人代表”卻不懂其中含義,經常混用,于是就地普法渡人。
“法人”的意思就是“法律虛拟制定出來的人”,是參照“自然人”一詞發明出來的,原因就是兩者的很多法律特性是相同的。
“法人”有多種背景類型,我們隻關注其中最大的一個類型--“公司制法人”,也就是我們平時叫法不準确的那個“公司法人”,而所有的“公司”本來就是“法人”,所以“公司制法人”=“公司”。後面我們讨論提到的都是這個類型。
我們以一個名字叫“瓜娃”的自然人的特性為例來解釋各個概念就容易多了。
我們去找瓜娃這個自然人,不能跟大爺說--“我找自然人!”,得說“我找瓜娃!”同樣,我們不能跟大爺說“我找你們法人!”而是說“我找你們公司”!
大爺說:“你找我們公司,我們公司在這呢,找到了!我也是公司的人啊!”
要債的:“我不找你,我找能代表你公司說話的人!”
這個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個詞拆開來就是“法定”的“代表人”,因為公司是“法律虛拟制定出來的人”,它不能說話不能簽合同,就得有自然人來代表公司,這個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他代表公司說話簽合同。我們常說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基本名詞區分開來了,之後再以瓜娃為例簡單說說公司“獨立人格”的法律特征。
瓜娃一出生,就享有全部民事權利能力了,爹媽不能憑着自己當初各貢獻了一個細胞就可以要了瓜娃的命;類似地,公司也有爹媽,公司的“爹媽”=股東,公司成立後,股東也不能因為自己當初貢獻了一份“出資”就随意關閉公司。
瓜娃小時候從爹媽那裡拿到壓歲錢,還得到教育、食物等各種資源,這些就成了瓜娃的獨立财産,爹媽不能因為這些财産當初是自己給的就可以再要回去;類似地,股東向公司出資增資後,就成了公司的财産,也不能再要回去了,否則就可能構成抽逃出資。
瓜娃買中了五百萬,這些收入都是瓜娃的獨立财産,爹媽不能用來給自己買房子,隻能基于監護權而代瓜娃管理這些錢或給瓜娃買房子,或向瓜娃借用;類似地,公司所有的财産,包括賺來的錢,股東也不能給自己用,除非向公司借用。
瓜娃小時候用壓歲錢買零食,因為老百姓都認為小孩可以有這樣的辨識能力,這個交易活動是有效的,商店老闆也會同意做這個買賣,但如果瓜娃要買房子,開發商就不能隻要瓜娃簽合同,而是要他爹媽過來簽字表示同意,即便如此,購房人還是瓜娃;類似地,公司從事日常經營活動,交易對方都不會懷疑公司有權利這樣做,如果公司某天要簽一個關系到其存亡的重大項目合同,交易對方就會審查公司有沒有得到股東的同意,但交易合同主體還是公司。所以,瓜娃、公司對外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出現的。
如果瓜娃欠債,隻能用瓜娃的财産來還,但由于爹媽對瓜娃負有監護義務而須對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這不等于說瓜娃的債就是爹媽的債,同樣,爹媽的債也不是瓜娃的債,不能用瓜娃的财産來還債;類似地,公司負債由公司财産來還,不夠的部分,由股東基于其承諾貢獻“出資”但還沒實際轉給公司的差額來清償,比如公司注冊資本是100萬,也就是股東承諾出資100萬,若股東才實際出了60萬,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無力清償時有權要求股東償還40萬。
以上表述的就是公司的人格獨立。
但瓜娃和爹媽總會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比如,瓜娃爹媽因為對瓜娃的生育、撫養而獲得一些“親權”,包括要求瓜娃有大事情聽爹媽的意見,掙錢了給爹媽贍養費;類似地,股東對公司獲得的是“股權”,包括對公司的重大事情有投票決策權、公司盈利給股東分紅權。這些關系僅對公司-股東、瓜娃-爹媽之間有效,瓜娃、公司對外還是表現為獨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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