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權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應該享有的權力和利益。它與“義務”相對應。權利可粗略理解為“獲得”。
“義務”是指(自我)情願、應該、志願(完成任務)。與“權利”對稱。也可約解為“付出”。
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公民均有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擁有自己的義務。但絕不是隻享受權利,而不盡自已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而存在的。隻有自己付出應盡的義務,才會享有應有的權利。
權利和義務,它們一個是主動的,一個是被動的。它們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相互依存的關系。故,權利和義務實質是辨證統一的關系。
每一個公民在自己的生活工作中,應随時把控好二者關系。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正确使用權利。我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義務。
總之,隻有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付出),才有資格享有自己的權利(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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