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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癱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2-02 11:11:45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999年5月19日,42歲的成都人李偉在成都骨傷醫院因“醫療事故”造成胸部以下高位截癱,被鑒定為一級傷殘,醫院補償40萬元。

20年來,她一直癱瘓在床,20年後,李偉起訴醫院賠償20年之後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可因當年與醫院簽訂了《關于李偉截癱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報道鍊接:20年前治病緻高位截癱案二審開庭:要求醫院進一步提交證據)

近日,二審法院的判決書也下來了,也因當年簽訂了《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二審法院駁回了李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李偉對此不服,1月14日下午,李偉丈夫及其代理律師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李偉方表示,若再審申請未通過,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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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丈夫鄧先生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二審判決

醫院不再擔負賠償責任

1月14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見到了李偉的丈夫鄧先生。他告訴記者,原本李偉也要一起來遞交再審申請書,但由于出門不便,便由他代為遞交。他表示,當年妻子緻殘以後,生活一直很困難,大小便失禁,24小時都需要人照顧,現在20年過去了,經濟更是困難。他說,在拿到二審判決後,妻子李偉不服加委屈,“在家裡傷心地哭了一場,她希望高級人民法院能重新審理,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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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丈夫鄧先生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999年5月19日,42歲的成都人李偉在成都骨傷醫院因“醫療事故”造成胸部以下高位截癱,醫院補償40萬元,并簽訂了一份《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

這份于2000年5月9日簽訂的《協議》中寫道:甲方(成都骨傷醫院)對乙方(李偉)一次性補償解決後,甲乙雙方即解除了雙方責任及一切關系,甲方今後對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物價漲跌)乙方及其家屬不得以乙方截癱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條件和要求及再負責,也不得再通過人民法院及其它任何途徑提出經濟補償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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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部分截圖)

也是因為這份協議,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偉的上訴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對于二審法院的判決,紅星新聞記者也聯系上了成都骨傷醫院處理該案件的院長助理廖先生。廖先生表示,“對此不發表任何看法,尊重法院的判決。”而對于李偉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一事,他也表示,“他們有他們自己的權利,我們相信法律,也尊重法律。”

代理律師

不是追加賠償 是基于新法要求承擔的賠償金

此事經報道後,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2019年11月21日CCTV《今日說法》欄目就曾以《她的後半生》為題,進行近半小時的報道。

李偉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表示,當年雙方确實簽署了這份《協議》,骨科醫院補償40萬元。他表示,當年(1999-2000年)簽訂《協議》時,并無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都是在高位截癱病人活不了幾年的錯誤認知上,憑想象确定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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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李偉與醫院簽訂的《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部分截圖)

而且在2004年5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等條文中,就确定了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給付年限最長期限為二十年。并且在第三十二條中還明确,超過确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确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而當年調解時,也沒有明确表示調解之後就不能再依據新法主張20年後新的賠償。

邱文鋒律師說,現在20年過去了,經鑒定李偉屬于一級傷殘,“所以此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的,也不是針對20年之内的賠償金進行追加,而是基于新的法律規定,要求承擔新的賠償金。”

20年之後,每一天都産生新的損害結果,新的賠償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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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的傷殘鑒定書

同時,邱文鋒律師也表示,2010年7月1日,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中規定,醫療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選擇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也可選擇醫療損害賠償适用《侵權責任法》來維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邱律師表示;現在二審法院也查明,當事醫院醫生黃莉是中醫醫生,當年根本不具備行西醫手術的資格。“既然有醫療過錯,就應該承擔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賠償責任,不多要,不少賠,該賠多少賠多少。”

律師說法

法院應該更好平衡各方化解社會矛盾

對此,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認為李偉方勝訴概率較小。首先,他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該協議生效且醫院已履行付款義務,故患者要求支付額外費用,本身超出甚至違背了協議約定,故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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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此前參加二審開庭

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李建宏表示,如果簽訂的補償協議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這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她對自己的權利是可以自由處分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但如果李偉對自己的賠償存在重大誤解,比如對自己的病情,或是對方賠償的相關條件存在誤解,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通過相關法律途徑來撤銷該協議。但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來提起撤銷權之訴,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内行使撤銷權,超過以上期限沒有行使的,或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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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躺在床上 需要保姆照顧

針對當事人所說,當年(1999年)并未有相關法律依據,李律師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2004年頒布的法律,對以前發生的和處理完結的事情沒有溯及力。通俗地講,民事法律一般隻适用于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系,但也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做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

同時,對于李偉代理律師所說,當年的調解未告知李偉20年後還可以申請新的賠償,李律師表示,對于調解結案的案子,無論是行政機關、行業組織還是法院,調解前應當明确告知雙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達成協議後的法律後果。“如果當年告知了,調解程序上沒問題,但如果未告知,程序上就有瑕疵,但因為已經過去20年,要證明當年是否告知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最後,李建宏律師表示,就本案來講,李偉當年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按照二十年的标準計算出來的,現在不得而知,但按照公平原則及現行法律的規定,主張20年後的護理費、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應該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社會矛盾。

紅星新聞記者胡挺 章玲 攝影報道

編輯 陳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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