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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1 15:36:49

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案情】2021年2月15日,趙某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烏蘭縣人民醫院門口由北向南行駛時,不慎撞倒了正在過馬路的未成年人桑某和其表姐,造成桑某受傷事故發生後,趙某某立即将桑某送至烏蘭縣醫院救治,經烏蘭縣醫院診斷桑某為左胫腓骨骨折經過兩天的治療,桑某于2月17日辦理出院手續烏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所以,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及時承擔交通事故保險責任)1

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

【案情】

2021年2月15日,趙某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烏蘭縣人民醫院門口由北向南行駛時,不慎撞倒了正在過馬路的未成年人桑某和其表姐,造成桑某受傷。事故發生後,趙某某立即将桑某送至烏蘭縣醫院救治,經烏蘭縣醫院診斷桑某為左胫腓骨骨折。經過兩天的治療,桑某于2月17日辦理出院手續。烏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所以,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桑某出院後,在醫生的建議下其母親布某帶着桑某到青海省婦女兒童醫院做了各項檢查。桑某住院治療後,趙某某支付了在烏蘭縣醫院的治療費用和青海省婦女兒童醫院檢查的醫療費用,但後期的營養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等均未支付。

桑某是單親家庭孩子,母親布某獨自一人撫養桑某,母子二人靠放牧為生,平時布某出去放牧時,桑某便自己在家玩耍,桑某受傷之後,布某因為需要在家照顧孩子,無法出去放牧。此次交通事故使原本沒有固定經濟收入的桑某一家生活更加拮據。

無奈之下,布某向烏蘭縣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請求幫助。

【援助】

烏蘭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後,及時審查相關證據材料,認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條件,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援助律師張徕民承辦此案。張徕民接受指派後,及時聯系受援人了解相關情況、詢問事故發生經過、關心桑某傷情恢複狀況。本着調解為先,貫徹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原則,張徕民多次嘗試聯系趙某某,但是幾次溝通無果,無法促成雙方調解,張徕民決定走訴訟路徑,并和受援人詳細溝通訴訟策略。

張徕民認為此案辦理重點有:一是盡可能争取營養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二是趙某某的責任如何承擔,此案各項賠償費用均在交強險的有責限額内,對方未履行交強險投保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随後,張徕民找到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溝通保險賠償事宜。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内賠償桑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062.2元,其中趙某某已墊付4376.5元,剩餘6685.7元由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前一次性返還被告趙某墊付的賠償款4376.5元;趙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賠償桑某住宿費314.3元。

【點評】

烏蘭縣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馬文輝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方應及時收集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以利于索賠。本案中,原告桑某母親及時委托律師主張索賠,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應把保險公司列入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最終賠償11062.2元。交通事故糾紛索賠比較專業,特别是涉及受害方傷殘情況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專業律師處理。本案律師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出索賠的絕大部分主張得到支持,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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