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級酶制劑有哪些?酶制劑是指由動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傳統或通過基因修飾的微生物發酵提取制得的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我國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按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進行管理我國酶制劑已形成獨立的工業體系,品種齊全,應用領域日益廣泛,包括釀造、味精、澱粉糖及保健食品等多個領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食品級酶制劑有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酶制劑是指由動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傳統或通過基因修飾的微生物發酵提取制得的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我國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按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進行管理。我國酶制劑已形成獨立的工業體系,品種齊全,應用領域日益廣泛,包括釀造、味精、澱粉糖及保健食品等多個領域。
自制酶制劑屬于食品生産工藝流程的一部分,是否需要單獨取得生産許可證?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制糖企業自産氧化鈣生産許可有關問題的複函》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 氧化鈣》(GB 30614-2014)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的技術要求。鑒此,企業(包括自産自用的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生産許可後方可生産。因此,企業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品種明細應包括酶制劑)後才可自制酶制劑。
酶制劑是否允許分裝,有何注意事項?
食品酶制劑屬于食品添加劑,其分裝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分裝要求進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分裝有關問題的複函》提到:企業(包括分裝企業)生産食品添加劑,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證後方能生産、銷售和使用。但目前各地對食品添加劑分裝的監管不同,因此,酶制劑能否分裝需咨詢當地監管部門。
如經咨詢當地監管部門确認,酶制劑可進行分裝,應注意以下事項: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證(分裝);标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建議在産品名稱後标注);生産日期按分裝日期标注;保質日期按被分裝酶制劑的原保質日期标注。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産品中是否能添加輔料,對輔料有何要求?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GB 1886.174-2016)中提到:商品化的酶制劑産品允許加入易于産品貯存、使用的配料成分。該标準要求:用于生産酶制劑的原料必須符合良好生産規範或相關要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應對最終食品産生有害健康的殘留污染。因此,酶制劑産品中可以添加輔料,但應保證輔料不得在最終食品中産生有害健康的殘留污染。而在2021年發布的該标準的最新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提出:商品化的酶制劑産品可含有一個或多個活性酶組分,為産品活性保存、流通貯存、标準化使用,允許加入食品原料和/或次級添加劑等輔料成分。并列出了允許使用的次級添加劑的名稱和功能。因此,商品化的酶制劑産品中可以添加食品原料、次級添加劑等輔料成分。
複配酶制劑中的輔料有何規定?配料如何标識?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中規定:輔料是為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因此,複配酶制劑中的輔料應為食品原料,其質量規格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相關标準。
關于複配酶制劑中的配料的标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标識通則》(GB 29924-2013)規定:按《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食品添加劑的産品質量規格标準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名稱列出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名稱。配料表應該根據每種食品添加劑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如果單一品種或複配食品添加劑中含有輔料,輔料應列在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之後,并按輔料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因此,複配酶制劑的配料表應根據每種酶制劑的含量遞減排列,輔料應列在酶制劑品種之後,并遞減排列。
酶制劑和加工助劑在使用上有何區别?
我國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按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進行管理。《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附錄C規定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規定。其表C.1規定了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制劑);表C.2規定了需要規定功能和使用範圍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制劑);表C.3規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酶以及各種酶的來源和供體。因此,除産品标準中規定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外,表C.3中的酶制劑和表C.1中的加工助劑可在各類食品中使用,而表C.2中的加工助劑需按規定的功能和使用範圍使用。
酶制劑是否能與其他食品添加劑複配生産複配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常見問題解答》中提到:加工助劑可以與其他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方法混合生産複配食品添加劑,但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其使用原則,生産的複配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而該通則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複配食品添加劑。因此,酶制劑可與除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食品添加劑複配生産複配食品添加劑。
複配酶制劑的命名有何要求?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标識通則》(GB 29924-2013)規定: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則的規定,該原則規定: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複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複配” “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别名稱”,如:複配着色劑、複配防腐劑等。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複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複配” “GB 2760-2014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别名稱”。因此,如果是使用GB 2760-2014中的酶制劑複配而成,如使用果膠酶和蛋白酶複配而成,則應命名為“食品添加劑 複配酶制劑”,如使用酶制劑和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劑複配而成,則應根據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主要功能命名。
酶制劑在食品中是否需要标示?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問答中關于酶制劑的标示:酶制劑如果在終産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終産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誘變育種或轉基因微生物生産的酶制劑是否需要申報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附錄C的表C.3規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酶。各種酶的來源和供體應符合表中的規定。因此,如果酶制劑的來源和供體不符合規定,需要申報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并且轉基因微生物應獲得農業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王豔豔)
《中國食品報》(2022年04月18日06版)
(責任編輯:楊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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