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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的标準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1 16:31:04

沒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的标準?《勞動工資條例規定》可操作性很強,明确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理标準、試用期起算時間、用人單位因職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等方面的标準,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沒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的标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沒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的标準(勞動工資條例規定)1

沒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的标準

《勞動工資條例規定》可操作性很強,明确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理标準、試用期起算時間、用人單位因職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等方面的标準。

員工信息單位要保密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同時,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錄用要求,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學曆、職業技能、就業狀況、工作經曆和與其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狀況等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内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将變更内容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在15天之内予以答複。逾期不答複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應和勞模簽無固定期合同

《規定》提出要對特殊群體進行保護。如全國和北京市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複員或者轉業軍人初次安置工作的,單位要和這些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規定》還要求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解除特殊群體的勞動合同,包括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勞動者;複員或者轉業軍人初次安置工作未滿三年的勞動者。這兩類勞動者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都不得和其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員時,這兩類勞動者也不在裁減範圍。

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确保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定》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工作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責令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對用人單位處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解約提前30天書面通知

當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以勞動者上一個月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标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标準。

此外,《規定》還要求,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标準,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該《規定》征求意見的期限從昨天起至2月17日。在此期間,社會各界可通過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或郵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槐柏樹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53,信封上請注明“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等幾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立法背景

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已六年,社會各界對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始終高度關注。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關系雙方新的權利義務,但也有些規定留有空隙,如因用人單位不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标準,超過一年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繼續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個别規定不夠周延,如《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可以不訂立勞動合同,部分用人單位據此用工一個月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變相延長試用期時間;還有些規定較為籠統,缺少操作性,如2008年前存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未予以明确。

2010年至2013年,市法制辦先後召開論證會二十餘次,廣泛征求了區縣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市一中院、高等院校、市律協等部門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方形成目前的《勞動工資條例規定(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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