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5種類型?我國刑法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定在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5種類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我國刑法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定在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本罪的主體
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的主體隻能是單位,而且隻能是“體制内”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為他人謀取利益;(3)情節嚴重。這三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但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另外,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以受賄罪論處。
三、主觀方面
單位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體現。
四、立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号),關于單位受賄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财物的;
(3)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對單位受賄罪采取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别
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别主要有: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隻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隻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範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2.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把财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3.客觀方面不同。(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财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财物歸受賄人個人占有。(3)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4)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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