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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熱水器需加固商家管麼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1 03:08:40

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田之路 實習生 徐嫒雪

3月10日,市民吳先生向封面新聞求助稱,去年3月他訂購的熱水器型号與實際收到後安裝的型号不符,認為商家存在故意欺詐行為。商家表示,此次安裝型号與訂單不同隻是“工作失誤”。一年來,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吳先生表示自己将繼續維權。

遭遇:熱水器型号疑為“淘汰産品”維權一年未果

“更換型号沒有提前告知我,更換的還是淘汰産品”吳先生一邊展示訂單信息、聊天截圖等相關材料,一邊氣憤地告訴記者。

去年3月,吳先生和侄兒兩家于成都北富森史密斯實體店訂購了兩台型号為JSQ31-V1的零冷水熱水器。2021年10月,他侄兒家安裝熱水器時發現,送到的産品型号是JSQ31-CLAX,與先前訂單上的型号不一緻。吳先生便檢查了自家6月份已經安裝好的熱水器,發現型号為JSQ33-V1,也與訂單上的标注型号不一緻。

購買熱水器需加固商家管麼(熱水器安裝型号與訂單不一緻)1

訂貨單

發現情況後,吳先生多次與成都北富森史密斯銷售公司聯系,而對方銷售客服表示是失誤,并且實際送到的産品比吳先生訂購的還要好。

對銷售方的答複,吳先生并不滿意。他說自己曾撥打過A.O.史密斯官方了解到,JSQ33-V1和JSQ31-CLAX早已下線,且是市場上基本不予銷售的淘汰産品。“我侄兒發現熱水器型号不對,向北富森史密斯公司銷售人員提出質疑時,她才說忘了告知,要給我們補差大約兩三百元。”

吳先生不認可商家的失誤說法,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并撥打了315維權電話。

購買熱水器需加固商家管麼(熱水器安裝型号與訂單不一緻)2

送貨單

調解:市場監管方要求商家出具書面回應 官方稱系工作失誤

14日上午10點,吳先生和商家在成華區白蓮池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三方調解,記者也來到現場了解情況。

吳先生質疑,整個消費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告知過熱水器換型号以及價格補差價的事情,認為商家就是故意欺詐。商家解釋,JSQ33-V1賣完了,所以後面給其侄兒家換的是JSQ31-CLAX,“這是全川的替代方案。”對于訂單上寫的JSQ31-V1,商家也說從來沒有生産過,是失誤填錯的。

購買熱水器需加固商家管麼(熱水器安裝型号與訂單不一緻)3

吳先生與商家聊天記錄

調解中,市場監管方要求史密斯公司出具書面函,對是否存在JSQ31-V1這款産品,做出官方的回複。“有的話就是行政處罰,沒有的話就按工作失誤處理,但商家肯定存在工作失誤。”一位工作人員解釋道。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調解,吳先生最終提出訴求:對方以史密斯的名義公開道歉,如果能做到,賠償金可以讓步,但如果做不到,則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退一賠三,此外還要求賠付交通費、誤工費、誤餐費等1000元。商家稱,自己隻是史密斯銷售方,沒有辦法代表史密斯官方公開道歉,目前隻能達成更換成JSQ31-CLAX的方案。截止記者發稿,雙方未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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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

吳先生稱,不會放棄維權,下一步将提交材料展開投訴。

為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緻電了A.O史密斯官方。對方表示:出售過的産品會在系統顯示,經查詢,公司沒有生産過型号為JSQ31-V1的産品。

A.O.史密斯駐外成都辦工作人員聯系到封面記者稱,公司至始至終沒有生産過JSQ31-V1,正常的開單流程是根據機器上的編碼單号然後原封不動的抄寫上去。“由于當時接單的直銷員剛來沒多久,手寫填單時出現失誤,才導緻了這樣的情況發生。”工作人員承認确實存在工作上的失誤,但否定了故意欺詐。“不存在JSQ33-V1以及JSQ31-CLAX是淘汰産品的說法。”他們再次解釋到,JSQ33-V1由于賣完了所以下線, JSQ31-CLAX是更新叠代後的産品,也是現在在售的。對于吳先生未被告知的說法,該工作人員說:“在送貨當天跟客戶進行過書面溝通,出現問題後主動詢問客戶的賬戶,會補290塊差價給客戶。”

律師說法: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 可認定為欺詐行為

如何界定商家是否構成故意欺詐?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界平律師說,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如果吳先生實際收到的燃具型号和訂單上的不一緻,可以認定為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屬于欺詐行為。”

朱界平認為,如果所售商品為不存在的商品型号,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确,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商家在安裝前未盡到告知義務,則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後,朱界平律師告誡廣大消費者,如果遇到需要維權的情況,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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