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錢塘區A公司不僅收到了員工吳某某主動退出的500萬元,設置的專項賬戶裡還收到多名員工匿名打進來的340餘萬元。
這事兒得從吳某某違規收取财物說起。
A公司在國内家居行業耕耘多年,最近幾年為了積極拓展市場,授予了營銷部門很大權限,提供諸多政策以及物資支持,但後續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
因此有人不免守不住底線,開始心生邪念,利用公司的平台和資源為自己“創收”,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吳某某就是其中一個。
吳某某在A公司工作多年,從普通員工做到了業務部門主管,負責産品營銷策劃。
近年來,吳某某業績突出,出手也特别“闊綽”,在杭州買房買車,對手下員工的獎勵也很大方,經常一發就是數萬元的紅包,常常引來兄弟部門員工豔羨的目光。
2020年9月,A公司突然接到一通匿名舉報電話,直指時任公司某事業部總監的吳某某,稱其在公司開展營銷活動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擅自收取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20餘萬元。
A公司經調查核實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報案後,吳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很快便承認了自己收取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20餘萬元的事實。
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轉賬記錄上,也确實有該公司轉給吳某某個人賬戶20餘萬元的記錄。
案件偵查一開始進展得出奇“順利”。
然而事情很快出現了反轉。
轉賬給吳某某的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堅決認為自己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向A公司繳納對賭金、保證金,是正常的業務行為,不存在利益輸送。
為何二者的說法完全相反?倘若真是正常的業務行為,吳某某為何要承認自己收取好處?這些對賭金、保證金究竟是什麼?
随着案件偵查的逐步深入,公安機關在對吳某某部門的一名财務人員餘某進行詢問時,對方表示自己在吳某某團隊工作的幾年間,按照吳某某的指示,以A公司名義累計向各地代理商及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收取“卡費”“對賭金”“保證金”“剩餘激勵金”等400餘萬元,這些錢由自己轉賬給吳某某,再由吳某某上交給公司。
而A公司方面則表示從未收到過這些資金。
偵查階段,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吳某某始終隻承認個人賬戶上直接收取過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20餘萬元。對于“卡費”“對賭金”等,他含糊其辭地表示這些錢都是按照公司審核的營銷方案收取,具體細節由工作人員負責,自己并不清楚。
2021年2月,公安機關對吳某某提請批準逮捕。
面對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如何找到突破口?那就讓證據說話。
在證據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吳某某的營銷方案裡雖然都寫有“售卡”“對賭金”等字眼,但是并沒有具體的解釋、執行條款,表述極為模糊,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A公司高層表示确實審核過吳某某提交的方案,公司也積極以産品折扣讓利、大區激勵、員工激勵、禮品刺激等方式為活動提供支撐。
此過程中,公司付出了包括但不限于贈品、積分獎勵、雙飛住宿、專項市場費用、市場費用對賭金、完成獎勵等諸多方面的成本。然而這些年來,吳某某從未向公司上交過任何“卡費”“對賭金”等,公司财務在後續管理上也從未向吳某某詢問過這些資金是否上交,再加上吳某某近幾年業績突出,公司便簡單認為沒有上交是由于政策得不到響應,無法落地實施。
而各地代理商以及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在面對吳某某提出的收取“卡費”“對賭金”等要求時,認為既然是A公司提出的工作方案,大多也積極配合,否則後續無法參加相關優惠活動,繼續獲取公司渠道資源。
因此,吳某某實際上是利用公司營銷政策上的漏洞和财務管理的松懈,将代理商以及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原本應上交公司的“卡費”“對賭金”等私自截留,涉嫌職務侵占。
在明确案件的大緻脈絡後,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圍繞A公司以及代理商、第三方活動執行公司補充大量相關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條。
在強有力的證據面前,吳某某開始松動,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錢塘區人民檢察院辦案組走訪A公司,了解吳某某過往表現并聽取A公司合理訴求。
2022年3月,吳某某主動退賠500萬元,與A公司達成和解協議。
2022年4月,錢塘區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錢塘區人民法院于4月28日公開審理該案,吳某某被依法判處刑罰。A公司組織200餘名中層及以上幹部觀看庭審直播。
“吳某某肯定不是個例,希望公司能以案為鑒,落實合規整改,我們也會幫助你們最大程度挽回損失!”為此,檢察官多次到A公司開展法治宣講和廉潔預防活動。在同企業負責人聯絡後,幫助A公司初步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後調查的廉潔文化監察體系。此外,A公司還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建立廉潔專項賬戶。
截至目前,該賬戶累計收到員工自主退出的各類款項340餘萬元。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錢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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