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和春節放假調休安排有關的熱搜沖上熱搜第一,引發關注熱議。
國務院辦公廳此前發布通知稱,“春節:1月21日至27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春節為法定節假日,如果在此期間加班,工資怎麼計算?可以用調休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三種情形中,隻有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兩者之間進行選擇。
而對屬于“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标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補休的形式予以沖抵或規避。尤其是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張力友)綜合自北京日報、法治日報
來源:中國青年報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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