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我校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創新,推動内涵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質量監控機制,防止論文評審過程中非客觀因素對論文評價結果的幹擾,保證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公平,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位論文評審工作在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按照學院、各學科配合開展,學院研究生業務主管院長負責全院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的組織、安排與落實。
第二條 我院學位論文實行“雙盲”評審,即在學位論文評審過程中,隐去作者、導師及評閱人信息的評審方式。
第三條 各學科應高度重視學位論文評審工作,各環節應落實專人負責,學位申請者本人不能參與學位論文評審過程中的任何環節。
第四條 為進一步提高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我院各學科自2021年起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原則上全部進行盲審,且不接受免盲申請。如果學位申請者在研究生期間,具備下列A、B、C中之一條,可由責任導師推薦專家評審學位論文。
A.學位申請者以****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與學位論文研究内容相關的專利授權,學位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或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時的第二作者。
B.學位申請者以****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學位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或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時的第二作者,在限定性期刊A類刊物(《****大學學術期刊認定标準及目錄(2019版)》)及以上發表與學位論文内容相關的學術論文(含錄用通知)。
>>>> 學術期刊認定标準及目錄(2019版)
>>>> A 期刊目錄彙總表
>>>> A類期刊目錄彙總表
C.學位申請者以與學位論文密切相關之研究内容,參加研究生院培養科公布的《****大學研究生科技創新活動目錄》高水平競賽及挑戰杯、互聯網 大賽,且獲得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且學位申請者在獲獎學生排名中位于前2名。
第二章 學位論文評審
第五條 學位論文在獲得導師認可,并通過學科的論文格式規範審查後,學位申請人方可提出學位論文評審申請,其申請須在學院規定時間内提出。
第六條 論文送審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學科集中預答辯後申請人需對學位論文完善修改,導師、學科認真審查并簽字确認後方可正式送審,排序位于後10%(含10%)須3位專家對學位論文評審;其它須2位專家對學位論文評審。
第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作為學位論文評審環節之一,所有學位申請人必須參加,對在檢測中發現問題的将反饋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經确認屬實者,根據學校文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推遲答辯直至取消學位申請資格處理,并按有關違紀處理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八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本學科領域内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責任心強,學風正派。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處理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分以下四類
A.同意答辯;
B.同意修改後答辯;
C.論文需做較大修改,重新送審;
D.論文重做。
第十條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處理
1、如果評閱意見為A或B,則本次評審為通過。但隻要出現有“同意修改後答辯”意見,學位申請人就應對論文進行修改,經指導教師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學位論文答辯手續。
2、如果評閱意見中有一個為C或D,則本次評審為不通過。申請人可以在拿到評審結論意見後7日内提出書面複議申請,經導師簽字同意後,如果評閱意見為C則增加1位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如果評閱意見為D經院學位委員會評議同意後,則增加2位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并在評審材料中附申訴意見和不同意答辯的專家意見。如果加審專家意見為A或B,根據評審專家意見修改後可以組織答辯。不提出複議和不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本次學位申請終止,三個月後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
3、如果評閱意見中有兩個及以上評閱意見為C或D,則本次評審為不通過,本次學位申請終止,學位論文須重新撰寫,一年後方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
4、學位申請人如有兩次論文評審為不通過,則應結束學業。
第四章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申請的學位論文評審,因各種原因在其學制規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過兩次。第二次學位論文評審評閱意見隻要出現有“論文需做較大修改,重新送審”或“論文重做”意見,即取消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資格。
第十二條 如果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對不同意答辯處理有異議,可提出申辯理由,書面報送院學位評定委員會。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主席簽字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評審的過程應對研究生及其導師保密。如查證有學生或導師人為幹預評審過程者,視為評審不通過,本次學位申請終止。
第十四條 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其中1 本送到企業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被抽到學校盲審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按照校學位辦的盲審要求報送材料。
第十六條 學科集中預答辯結束後,學院通知各學科需要送審的論文數量及評審費(每本外審論文導師需支付 200 元,學院補足其餘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在我院申請學位的研究生。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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