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3日,王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因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左小腿麻木1個月入住x市x醫院,入院診斷為腰椎管狹窄伴左下肢不全癱。2018年9月3日,行手術,術後王某某出現右下肢肌力下降的情況,進行了相關治療。
病曆記載,2018年10月16日,王某某依醫囑進行的治療結束,2018年10月26日,x市x醫院通知王某某出院,王某某拒絕出院簽字,直至2019年5月22日出院。2019年11月14日,王某某至x醫科大學總醫院門診就醫,支出醫療費350元。
2020年5月9日,王某某至x市x1醫院門診就醫,支出醫療費783.40元。王某某在x市x醫院共産生醫療費92512.82元,其中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間的費用為9283.06元,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間的費用為71655.76元,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間的費用為11574元。就其在x市x醫院産生的費用,王某某進行了醫保報銷,報銷金額為31303.43元。
二、醫方觀點
對于原告主張的責任比例不認可,鑒定結論是醫院是次要責任,脊椎手術術後不全癱是手術術後并發症,屬于可預見而不可完全避免的,認為應該為20%的責任比例。
三、鑒定意見
2020年1月15日,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x市x醫院對患者王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右下肢肌力下降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建議原因力大小為次要為宜。患者王某某右下肢肌力Ⅳ級構成八級傷殘。
四、醫療過錯分析
1、本案患者王某某2018年8月23日因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左小腿麻木1月入x市x醫院,入院診斷為“腰椎管狹窄伴左下肢不全癱”,入院查體“右下肢各關鍵肌肌力5級,左側胫前肌、踇長伸肌肌力2級”,2018年9月3日行“後路腰2-3椎闆開窗減壓、腰3-5椎闆減壓、椎間盤切除、椎間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釘内固定術”,術後出現右下肢肌力下降,經相關治療後,于2019年5月22日出院。目前右下肢肌力下降。
2、根據病曆記載患者王某某術前“右下肢肌力5級”,術後第一天查體“右下肢胫前肌肌力2級,踇長伸肌肌力、趾長伸肌肌力1級,胫後肌3+級”,說明術後右下肢出現肌力明顯下降客觀事實存在。現有鑒定材料中雖無直接證據表明醫方手術直接造成神經損傷,但亦不能排除手術過程中對神經根間接産生幹擾作用,醫方存在不足。醫方針對患者王某某術後出現的右下肢肌力下降采用了激素沖擊療法,但激素使用劑量較小,存在不足。
3、現代醫學理論認為,脊椎手術術後出現不全癱為該手術術後并發症,屬于可預見而不能完全避免的一種并發症。其發生的原因有血腫壓迫、定位不良、椎弓根爆裂、間隙定位錯誤,神經受到幹擾、早期感染、再灌注損傷、病變範圍較大術後未減壓的邊緣産生新的相對性擠壓等因素。故本案患者王某某于x市x醫院行“後路腰2/3椎闆開窗減壓、腰3-5椎闆減壓、椎間盤切除、椎間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釘内固定術”術後發生右下肢肌力下降,屬于多因一果。
六、庭審意見
x司法鑒定中心作為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本案糾紛進行的相關鑒定,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可。根據鑒定結論,本院酌定x市x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七、法院判決
被告x市x醫院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14742.83元、誤工費13016.81元、護理費9011.63元、交通費6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590元、殘疾賠償金85252.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50元、營養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鑒定費4950元,合計135613.32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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