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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屬于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24 02:49:46

音樂版權屬于誰(誰動了音樂版權的)1

俯瞰6609首KTV歌曲下架背後: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文稱“音集協”)在官網發出了《關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訴歌曲的公告》,要求KTV經營者及KTV設備和系統服務商(VOD)删除或不向消費者提供不屬于音集協管理的部分作品。

被要求下架的6609部音樂作品中包括陳奕迅的《十年》、張惠妹的《聽海》、鄧紫淇的《泡沫》、田馥甄的《小幸運》等人們耳熟能詳的歌曲,許多音樂作品還常年位居K歌排行榜前列,這在市場上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6609首歌曲從KTV下架

發布此次“删歌公告”的音集協成立于2008年,其職能是建立全國各地音像作品的使用者和版權方的連接通道,版權方授權給音集協,再由音集協授權給各個使用者。KTV經營者向音集協繳納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并依照曲庫管理使用合法作品,便可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

北京君衆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明君介紹,KTV在正式營業前必須向音集協取得歌曲授權,但由于音集協并未享有中國所有歌曲的版權,加之目前歌曲收費模式不統一,版權來源不統一,因此僅向音集協付費不能取得所有歌曲的授權,這就導緻KTV侵權事件頻發。

據悉,部分KTV已下架涉及作品。北京陽光視翰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戶涵蓋純K、爆米花KTV、星光KTV等多家KTV。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稱,目前其負責的KTV門店遍布全國,共有一萬餘家,“已經接到(要求下架的)通知了,”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為一首歌可能有多個版本,“我們隻會下架他們要求下架的版本。”

不過,音集協方面表示,雖然删除曲目中含陳奕迅《十年》等衆多金曲,但多數歌曲隻删版本不删歌,娛樂場所也稱對消費者影響不大。

其實,有些歌曲的版權方并未将自己的作品授權給音集協進而提供給商業場所使用,而是通過版權代理公司完成音樂作品的授權和維權,而這些自行授權的作品不受此次公告的影響。衆樂紀合夥人兼廠牌運營主理人清亮介紹道:“我們自己廠牌的音樂目前還沒有向音集協注冊,而是通過版權代理公司授權給KTV或者卡拉OK等商業場所使用。如果出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的侵權行為,也是由版權代理公司以法律方式進行音樂作品維權。”

對于此次“删歌行動”,上海市協力(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晶認為,音集協這次發布“删歌公告”的象征意義更大一些,既不是“侵權警告”,也無法起到“一勞永逸”的作用。

“首先,音集協的組織性質并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其出具的相應文件并不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其次,公示歌曲有沒有删,删了多少隻有KTV的經營者最清楚。對于音集協來說,其維權還是需要進行個案調查。”王晶表示。

雖然“删歌行動”隻是KTV音樂版權維護邁出的第一步,但張明君認為,音集協此次表态不僅為中國KTV行業敲響了警鐘,更是一次行業改變、進步的契機。

誰動了音樂版權的“奶酪”

音集協的“删歌公告”發出後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讨論。有人認為這是音樂知識産權保護的進步,但也招緻許多網友的不滿。有些網友抱怨稱:“少了這些喜歡的歌,以後再也沒有去KTV的樂趣了”,有的則認為:“即使這些歌能唱,估計價格也會大幅上漲,看來以後不用去KTV了。”

雖然早在1990年出台的《著作權法》就已将音樂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範圍,2010年出台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辦法》為更好地保護音樂創作者的權利,對各種違法行為加大了監管和處罰力度,但中國在音樂著作權保護方面的實質性進展卻較為緩慢。

在現代音樂人進行音樂創作和發展所面臨的諸多困境中,維權難一直是無法避而不談的話題。

新音樂産業觀察創始人陳賢江表示:“音樂創作需要音樂人投入大量甚至全部的精力,但是音樂作品未經授權被擅自使用的情況層出不窮。很多音樂人會由于缺乏聯系侵權方的可行途徑而放棄維權,有時候即使侵權主體明确,音樂人也沒有足夠的精力和經濟成本去維權,大多數侵權糾紛最後都不了了之。”

對于上述情況,清亮深有感觸。在她從事音樂行業的三年來,被侵權的經曆不在少數,經常有電視節目或活動組織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翻唱他們的歌曲,或用作背景音樂,其維權困境也體現在諸多方面。

在清亮的維權經曆中,面臨的第一個難題是無法确定侵權主體。據她介紹,有些侵權方是APP或者線上的互聯網平台,他們的運營主體、負責人并不明确,很難找到具體的侵權人。

同時,維權耗費的精力和經濟成本也加大了維權困境。“現在國内大部分做獨立音樂的團隊或者獨立音樂人都沒有獨立的法務部門來專門處理維權。由于缺乏行業經驗,又要集中精力做音樂,很難兼顧版權維護。而且,即使有合作的版權代理公司幫忙處理侵權糾紛,也很難走完整個法律流程得到賠償,不了了之的情況還是占了多數。”清亮說。

漸行漸遠的免費音樂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市面上的音樂軟件都在提供免費的聽歌服務。近幾年,QQ音樂、網易雲、蝦米等平台陸續推出了付費曲目和數字專輯,音樂愛好者許冬也漸漸感覺到免費音樂離自己越來越遠了。

據許冬介紹,在他念中學時,幾乎在所有的音樂平台聽歌都不需要付費。而他第一次付費下載歌曲是2013年。

“我一直很喜歡聽Taylor Swift(美國知名女歌手)的歌,但當時發現我最常用的酷我音樂盒裡已經沒有Taylor歌曲的播放權限了,下載了好多個播放器後發現隻有酷狗音樂盒可以在線播放,想要下載的話還要購買會員。看到付費提示非常不爽,畢竟聽了這麼多年的歌突然就要交錢了,有所抵觸也是難免的。”他說。

談及我國網民抵觸付費音樂的原因,王晶律師分析:“我國著作權立法較晚,距今也不過30年,而普法又需要漫長的時間,這是網民普遍缺乏版權法律意識的時代背景。同時我國互聯網興起也是伴随着免費和盜版的盛行,現在要求收費,也是網民心理上難以認同的現實基礎。”

回溯中國的音樂維權之路,最早是2007年11家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再到後來汪峰對旭日陽剛演唱的《春天裡》追究法律責任,進一步喚醒了音樂人的版權意識。

2014年開始,音樂行業的版權維權終于有了實質性的動作:阿裡收購蝦米音樂,并成功獲得《中國好聲音》獨家音樂版權;QQ音樂與華誼兄弟、英皇娛樂、華研國際等唱片公司達成進駐合作協議;百度音樂也與環球、華納、索尼、滾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多家音樂版權方簽署了版權合作協議。

一年後,音樂行業迎來了“最嚴版權令”。 2015年7月,國家版權局出台《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裡下架了220餘萬首未經授權音樂作品。

“最嚴版權令”的出台讓中國音樂行業走上正版化進程,國内各大在線音樂平台都開啟了收費模式,“包月付費”是主要的形式。

獨家版權哄搶下紮堆的音樂軟件

作為一名音樂發燒友,由于喜歡的歌曲有不同的獨家授權合作方,許冬在手機上下載了四個音樂軟件。

“一般越火的歌曲,可播放的平台就越少。在不同時期裡,同一個平台總是會上架或下架各種歌。曾經有段時間,我會去蝦米聽林宥嘉,去網易雲聽蔡健雅,追《中國好聲音》的時候就去QQ音樂……”許冬說。

“包月付費剛開始推行的時候,可以購買某個平台的會員下載喜歡的歌,再傳到其他平台的雲文件裡。但最近各平台都為一些版權歌曲獨家定制了音頻格式,即會員下載的版權歌曲隻能在會員期間離線收聽,會員到期後就失效,更不可能在其他平台播放。還有一些版權歌曲即使是會員,也要另行付費下載。”許冬補充道。

針對音樂版權市場出現的搶奪獨家版權、哄擡授權價格、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等現象,國家版權局曾于2017年9月連續兩天約談互聯網音樂服務商和唱片公司,強調抵制侵權行為,避免授予、采購獨家版權,支持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行使權利。騰訊音樂和阿裡音樂兩巨頭也達成了版權轉授權合作,互換了部分曲庫。

張明君律師認為,與10年甚至5年前相比,中國的情況已截然不同,在價值和版權保護方面發生了重大文化轉變,不得不說這是一個由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唱片公司和其他版權所有者共同推動的過程。

張 哲

與其下架歌曲 不如合作共赢

○李振武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一紙公告引發社會讨論。

音集協在公告中,通知協會内KTV經營者删除未取得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十年》《聽海》等熱唱曲目。據音集協官網介紹,因音集協委托開展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單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音集協準備對其提起法律訴訟,并同時解除與該單位關于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委托關系。這本是非常普通的更換供應商的内部程序,但音集協進一步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未經我會簽署備案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全部作廢”,這樣的處理方式的确值得商榷。

《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任何高下之分,就算是國家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也必須遵守合同法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規定。因此,合同不存在單方通知作廢的處理程序,而隻可能采取單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或協商解除等方式。

更何況,在這份合同中,音集協并非合同主體,按照委托關系,音集協委托有關單位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的雙方也應是該單位和KTV經營者,音集協無權作廢合同。退一步講,即使被委托單位存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也是音集協與該單位之間的糾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即KTV經營者。

作為善意第三方,KTV經營者在履行了适當的委托手續審核,簽訂了有效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僅憑一紙公告就要求全部删除,這招未免也過于簡單粗暴。如果在對方并未有違約情況的前提下,單方就公告作廢合同,那顯然有違契約精神。

其實,考慮到多方權益和感受,包括音集協、權利人、被委托單位、KTV經營者等涉事幾方,不妨多些“合作共赢”思維,避免零和博弈。特别是對音集協來說,不妨通過良好的會員服務、清晰的分賬比例以及回款監督程序來吸引會員加入。事實上,在大數據技術漸趨成熟的背景下,通過劃定合理付費标準和對歌曲被使用頻次的科學估算,可以解決音集協和權利人的利益分配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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