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江津區法院對王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除十個月刑期外,還有賠償、公開道歉,以及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内從事與食品加工、銷售有關的職業。據悉,該案系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制作的血旺被檢查出緻癌物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17日,王某添加福爾馬林制作生産了“碗碗鴨血”160碗和“坨坨豬血”100餘斤,“碗碗鴨血”以每碗1元的價格販賣到火鍋店及市場,“坨坨豬血”以每斤1元的價格在市場零售70斤左右、剩餘30餘斤被查獲。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津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查獲的“坨坨豬血”以及王某出售至火鍋店的“碗碗鴨血”進行抽樣送檢。
随後,經重慶市永川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王某制作的“坨坨豬血”和“碗碗鴨血”中均檢測出一類緻癌物甲醛成分。王某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江津區公安局辦理。
檢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王某投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王某交代,去年5月15日、16日、17日,王某在生産血旺過程中均添加了福爾馬林溶液,其銷售金額最低為1030元。
去年8月,江津區檢察院在發布相關公告後,仍無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該院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判刑十個月禁業三年還要賠償
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江津區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内從事與食品加工、銷售有關的職業;判處王某于判決生效後10日内,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和支付其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格的10倍賠償金10300元。
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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