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否申請所屬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當事人光租而來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實務界中的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案例解析:
在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典型案例)中,A公司(已簡化)承租B公司光租而來的船舶,雙方還船期限屆滿之時發現,B公司拖欠A公司光租保證金及其他款項約350萬元。A公司于是向甯波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要求扣押這艘船舶(“海芝”輪)。對于這項請求B公司主張船舶并非其所有,而是自身光租而得,直接扣押船舶對原船舶所有人而言是一種财産上的侵害。B公司的主張是司法實踐中争議較大的一個問題,由于債務人B實際上并非是船舶所有人,這種做法在保障了A的合法權益時,同時也必然産生了B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實務人士也一定程度上反對将A的風險轉嫁到船舶所有人的做法。
法院裁判:
然而,在這一案件中,甯波海事法院做出裁定,準許A公司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并且同意扣押該艘輪船,而在A與B之間就光船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之後,甯波海事法院便根據A的申請,裁定拍賣該艘輪船。拍賣所得的價款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順位受償。
案件總結:
這個案例是明确了海事請求權人可以申請扣押并拍賣承租人光租的船舶,而并不要求絕對隻能申請扣押船舶所有人運營其所屬的船舶。這一案件發生的年份是21世紀初,而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其第三條就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請求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用于清償光船承租人經營該船舶産生的相關債務的,海事法院應予準許”。
除了準許扣押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同時确認了,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不僅船舶可以被扣押,同時也還可以被拍賣,即“能扣就能賣”。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請求人可以依據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的規定,申請拍賣。而申請拍賣船舶實現船舶但物權的,是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實際是通過了發布相應的意見和規定的方法來回應并肯定了甯波海事法院的相關做法。既然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光租給了B,他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實際上B與船舶所有人之間可能也會存在着保證金的關系,相比較于A而言,船舶所有人在将船舶光租出去之時也會考慮到這個問題從而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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