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滞納金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加收滞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内)滞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滞納金=滞納稅款×滞納天數×0.5‰
滞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滞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滞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滞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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