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遼民衆越境活動與人口流動的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首先,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知道,在澶淵之盟前,宋遼邊境上修築了許多寨子、堡壘等軍事設施,宋遼締結澶淵之盟後,誓書條約明确規定了宋遼以白溝河為界(遼放棄遂城及涿州、瀛州、莫州),雙方撤兵。此後凡有越界盜賊逃犯,彼此不得停匿;兩朝沿邊城池,一切如常,不得創築城隍。這條約定規定了宋遼不僅僅是官吏需要遵守邊境不越界,也明确禁止了兩政權的民衆也不得私自越境。
因此,宋遼雙方不但在邊境地帶的州縣及駐軍處重申了此項約定,還重新下诏嚴令禁止私自越境行為,以遵循盟約。同時,努力維持宋遼之間的長久和平。宋遼雙方禁止邊境修繕軍用設施以及禁止為軍事用而私挖河道等,避免被誤解為挑釁而引發戰争,百年間幾無雙方軍隊無理由大規模越境的戰争及政治問題。
如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五月,宋真宗诏:“昨為霸州修葺城池不依舊,北虜之人有詞,過成憂慮,兼據沿邊州軍言,契丹界沒見朝廷于沿邊興作,皆多差人伺查動靜,可令安撫司密行曉谕,常以安靜綏撫,除依誓言修葺城池外,應移易寨欄,開修河道,不以小大,并不得辄興功役,緻成事端,其不得創蓋亭台街道等事。”
同月,真宗再次向大臣們強調:“雄州李允則于州城外決渠為水田,渠通界河,于禮非便,請令罷之,”“可令凡寨栅渠不以大小,無得創造。”宋朝的河北地區,澶淵之盟締結之後至少有10年間,未對駐軍州縣的城牆以及州郡衙門進行修繕,還有河北廣信軍等,因為處于邊界處,盡管城牆都已損毀崩塌,但盟約之後有20多年都未進行過修繕。
遼朝也是同樣如此,1125年宋朝派出的訪金使節團記載遼境的所見所聞提到,宋遼對峙期間,在契丹對宋最前線邊防地帶的州縣中,城牆因長年和平而未有修繕,僅殘存着城樓的一些牆壁石磚了。1042年新追加了誓書條例——兩朝邊境地帶的駐軍禁止增員,因此宋朝大幅削減了河北為防遼的駐軍。
據史料記載,河北邊防最重的地區之一定州路,在澶淵之盟之前有守軍10萬餘人,熙甯、元豐年間已減少至兩三萬人,到了12世紀初,僅剩6000餘人。由此可見,根據澶淵之盟以及宋遼交聘的進行,對宋遼邊境的軍隊及行政産生了極其有效的制約,雙方都在努力維持着和平。
盡管雙方嚴令禁止邊民越境,但宋遼交聘維持了邊境百年的和平,兩國間邊境地帶的邊防就逐漸大為松弛,為雙方民間百姓頻繁往來創造了客觀條件,成為漢契交融的重要外部環境。
漢契往來之内驅力宋遼交聘維持了長久和平的邊境環境,盡管雙方嚴令禁止邊民越境,但現實中百姓互相越境的行為是不可能完全被禁止的。盡管宋遼的邊界劃分十分清晰與明确,但尤其是長久居住于邊境的百姓是很難馬上同步這樣的邊界概念,因此通過一紙誓書就想約束邊境百姓的跨境往來顯然并不容易。
在《胡峤陷虜記》中就記載了946年胡峤使遼在上京時的所見:“西樓有邑屋市肆,有绫錦諸工作、宦者、翰林、伎術、教坊、角觝、秀才、僧、尼、道士等,皆中國人,而并、汾、幽、薊之人尤多”。可見宋遼民間的越境交流早已存在,且不僅僅隻停留在邊境處,還會移動到對方都城等離邊境深遠之處。
宋遼交聘後,實際上還是存在宋遼法規允許百姓跨境往來的情況,如榷場交易的商人以及在宋遼兩地都繳納賦稅的“兩屬戶”,但此處談及的跨境往來百姓主要指未經允許而私自越境的邊民等人,且這些違反法令私自越境的百姓是占大多數的。在宋遼的東部地帶是以拒馬河為邊界,拒馬河的漁業資源十分的豐富,原本雙方就有許多漁民在此捕撈作業,澶淵之盟後,宋遼官府便禁止了拒馬河上的一切行船及漁獵行為。
然而禁令實際并未完全奏效,許多漁民繼續私自秘密捕魚,這樣的行為也根本無法斷絕。還有群體龐大的走私貿易商人,他們常年往來于宋遼邊境,台灣學者廖勝隆早已對宋遼的走私貿易進行了詳盡的梳理與研究。他指出首次宋遼交聘破滅後,宋太宗下令停掉宋遼邊境的榷場貿易,但宋遼雙方的商旅互易卻是久已存在的事實。
宋遼民生的客觀需求絕不是朝廷一紙命令就可終結的,宋遼互相閉關直至再次确立交聘關系的二十餘年,宋遼邊境走私貿易成為民間聯系的唯一途徑,澶淵時代,榷場再次開放,但走私貿易也依舊存在。
由于榷場貿易受到官方的嚴格監管與壟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許多百姓急需的物資無法售賣或者售賣價格極高,宋民需要鹽、馬匹,遼人需要書籍、銅錢等,這些雙方規定的“違禁品”交易市場龐大,自然許多商販會铤而走險越境走私。
《資治通鑒長編》中甚至還有這樣的記載,景德二年,“使臣自雄州入奏”:契丹國主之弟隆慶王與宋朝而來的商販互為饋獻,隆慶王又“設酒饷犒勞之”,并對宋人商販說“今與甲朝結好,事同一家,道路永無虞矣”。根據時規,宋人至多允許“北商赉物貨至境上”,絕不允許進入遼境貿易,因此,此處宋朝而來的商販大概率可認定為從事走私貿易的商人。
在宋遼和平關系年代,宋遼的走私貿易已不僅僅隻是在民間互易的個體行為了,可以認為從事走私貿易之人已形成一定的規模,“當已結成集團”,“其活動範圍與交易規模也十分可觀”,以至于能夠與契丹皇室賓主酬酢,杯觥交雜。
宋遼之間出現大量的走私貿易能夠成為體現漢契關系的縮影。這些走私商人将本國物資販賣至對方,回國時再購買對方的商品偷運回本國售賣,走私商販不僅僅溝通了漢契民族的日常經濟聯系,走私的物品也能夠直接增進雙方對彼此生産生活的了解,同時利益的聯結對漢契交往交流交融自然也形成極大的動力。
“漢契一體”形成之催化劑
雖然宋遼邊界接壤處為幽雲地區、河北、河東地區,主要居住漢人,但是許多史料也證實,自隋唐時期,早在契丹先祖建國之時,契丹民族就開始南遷。據史書記載,952年“契丹流民入塞散居河北者數十萬口”,後晉時期占領幽雲十六州後,為方便契丹對遼朝南邊的統治與管理,更是将本族契丹民向河北、北京等地大規模移民,定居在燕京、河北、大同等地。
在澶淵之盟以前,宋朝也有大量人口外流,如戰争或契丹南下侵略越境掠奪宋朝人口,還有一些宋人因各種原因自願移居至遼境,宋遼邊民為讨得糧饷,會越境到對方駐軍中做工謀差,甚至是充兵。
大中祥符七年三月(公元1015年),比部員外郎王允明言:“乞下沿邊州軍官吏并監臨主守之人,今後常切辨明,不得容留北界人入倉場庫務充腳夫”兵27、9190。澶淵盟書除具體的幾項約定外,另附一條“除誓書以外”,也就是說兩政權盟約締結之時的現有的領土、人口維持現狀,不做改變。
因此,上述外流人口在宋遼實現友好交聘關系之後也不得返回原住地。可是,簽訂盟約不久後,就有大批的流民從遼境返回宋朝,宋朝便下令“诏河北諸州民陷契丹而歸者,舊住莊産,勿限編敕年歲,并給之”,即為這些還尚未越境返回的流民提供定居保障,已經回到宋朝的流民則恢複他們原有的土地,要求地方妥善安置他們。
另一方面,雖然在澶淵之盟之後越境歸附他國的行為也是被禁止的,但對于居住在邊界處的百姓,邊界處并沒有設置堅不可摧的障礙,人口的流動實際上是具有很大的空間。
如在澶淵之盟締結不久後就從遼境歸順宋朝的邊民,是會被遣返回遼境,但是遣返後再次越境歸順宋朝的“歸明人”,或者原本就是宋朝原住民由于越境而暫時身處遼境,和平之後重新返回宋境的“歸正人”,最終都得到了認可并被宋朝接納。
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與河北接壤的契丹邊境處開始流行一種下面部腫脹的疫病。居住在宋邊界處的人們争先恐後地向南逃亡,随着事态的發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邊境人口大流動。同時,華北地區廣泛推行旱地耕種,靠天吃飯,遇到降水量不充沛的年景,就會出現大規模的饑荒流民。遼境的燕京地區與宋境的河北、河東等地區因位于宋遼邊界線附近,每當這幾處鬧饑荒時,就會發生災民大舉越境。
總的來說,宋遼朝廷面對這樣的局面,一開始還按照誓書盟約規定遣返災民,但随着災民流民越境的常态化,也越來越多接受對方越境而來的災民,并為他們提供糧食與居所。宋遼邊民的越境遷移也促進了各民族的混居格局的形成,增強了民族“大雜居”,漢契逐漸形成不分華夷、不分内外的居住分布格局,加大了漢契通婚率,促進漢契民族交融和漢契一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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