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質的房屋是由該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質決定的。不同性質的土地又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那麼,什麼是土地使用年限?在購房時,可能有人會遇到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被“縮水”,為什麼會發生“縮水”?還有沒有用夠規定的年限竟然就到期了,到期後怎麼辦?等等一系列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一來回答。
什麼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
1、開發商的項目建造周期過長
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開始計算的,如果項目體量過大,從房産規劃、開發、銷售到最終的交房,快則兩三年,慢則五六年,甚至更長,有的項目還是分多期開發的項目,越靠後開發,土地所剩的年限越短。
房子最終到達購房者手中,原本的70年、50年或者40年産權年限便随之大大的“縮水”。
2、資金短缺,土地閑置
購房時,如果遇到了一個資金實力不足的開發商,也是令人擔憂的。因為資金鍊條的不完善,資金的跟不上,不僅耽誤了正在進行中的項目的開發,一些還未開發的地塊更是會被擱置起來,不知要等到猴年馬月。真正開發建成後,土地使用年限便大打折扣。
3、多次轉讓,浪費年限
一塊地塊可能會在開發商之間的轉讓,以及房屋建成之後在買家之間的轉讓,都會造成最後一個接盤的人手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越來越短。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現行的《物權法》中明确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但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标準和辦法做出明确規定。
業内有關人士認為,可以參考《物權法》出台之前的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特殊地區的政策之外,通用的處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方法有兩個:
1、續期,繳費,延長土地期限
可由物業和業主聯名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出,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來獲取新的使用年限。但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應低于同類土地價。
2、等待拆遷,獲取補償
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根據房屋的破損和質量情況以及政府統一規劃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統一拆遷或因市政規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築物對業主做出相應補償。無論是哪種方式,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業主而言,都不失為一種好的歸宿。
這裡也提醒購房者或者土地接盤者,在購買時,一定要查看原單位或賣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到發證機關的網站上查詢該地塊或者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對剩餘年限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衡量自己是否能夠接受那麼短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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