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有這樣一句話:愛情常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不過呢,在我看來愛情重要,生命也重要哈.....keke
那麼自由真有那麼重要嗎?
自由
自由是指從受到束縛的狀态之中擺脫出來,或不受約束的狀态。法學上的自由是指主體的行為與法律的既有規定相一緻或相統一。(就是說個體的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違法了,那就不叫自由了,相反,還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自由)
法學上的自由,其主要特點如下:1、自由意味着主體可以自主選擇和從事的行為。
2、自由也表現為主體自主選擇的行為必須與既有的法律規定相一緻。
3、自由是人的本性,正如馬克思所說:“自由确實是人的本質”“不自由對人來說就是一種真正的緻命的危險”。
馬克思
法律确認和保護自由法律确認和保護自由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以權利和義務規定設定主體享有自由的範圍。二是以權利和義務來設定主體西遊的實現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樣的:
首先,法律通過劃定國家權力本身的合理權限範圍,明确規定公權力正當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種非法妨礙。
其次,法律對每個主體享有的自由進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體之間對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在此,法律禁止主體任意放棄自由
最後,法律為各種對主體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濟手段與程序。
自由
近代以來,法律實踐中對于主體自由的保障體現子啊兩個方面:一、法律排除國家權力對于某些個人自由的幹涉,保障主體的自由免受侵害。特别是私權領域,保障個人的生活選擇不受公權力的幹預。但是呢,上世紀,歐洲搞福利國家,在公共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住房等領域,開展補助,發放福利,參與調控,使得這些領域越來越受到政府福利政策的大幅幹預。
瑞典
二、法律保障主體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項權利的自由。國家通過法律為個人的發展提供平等機會,使個人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同時,國家還為保障個人的積極自由,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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