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2016)瓊行再1号案例:我國現行法律也未強制性規定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三通一平”建設
裁判要旨:陵水縣政府與泰龍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未約定陵水縣政府承擔“三通一平”的義務,我國現行法律也未強制性規定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三通一平”建設,且涉案土地系以生地低價出讓,政府承擔“三通一平”建設與民法自願、平等、有償、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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