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反恐法》
《反恐法》頒布7周年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在廣大市民眼中,“反恐”也許還是個陌生的字眼,其實則不然,如果你要發微信、寄快遞、坐火車飛機、住賓館旅店,那你就已經和《反恐法》發生關系了。
一、什麼是恐怖主義?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吓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産,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态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二、恐怖活動的具體行為是什麼?
(1)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财産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2)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标志的;(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4)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動。
三、什麼是恐怖活動組織?
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四、什麼是恐怖活動人員?
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五、什麼是恐怖事件?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違反《反恐法》案例
案例一
一市民編造散步恐怖謠言被拘
網民唐某在其微信群編造散布“XX市火車站發生恐怖襲擊”信息, 引發一定範圍的恐慌。該市公安分局根據《反恐法》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
酒店不落實實名制被罰款10萬元
某酒店多次不按要求落實住宿人員身份查驗登記,警方對該酒店進行提醒和告誡後,酒店方仍未落實實名登記,在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仍未整改,最終警方依據《反恐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酒店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處罰,并對酒店直接主管人罰款1萬元。
案例三
未對郵寄物品查驗被罰20萬元
某地反恐辦根據線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吳某使用虛假姓名,先後多次通過某快遞公司發送違禁品,已涉嫌犯罪。該快遞公司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對郵寄物品進行安檢或開箱驗視,未能如實登記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信息,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遞。依據《反恐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該快遞公司被處以20萬元的行政罰款。
案例四
客運站未進行安檢被罰3萬元
某市客運中心存在進站旅客及攜帶物品未進行安檢的問題,在派出所對客運中心的管理單位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仍被檢查發現未對進站旅客及物品開展安檢工作。根據《反恐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客運中心主管單位和負責人分别被處以罰款3萬元和3千元。
公民預防恐怖活動行為指引
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必須配合。
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開封驗視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該開箱就開箱。
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信息,未經核實,切莫轉發。
積極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正确識别、舉報涉恐可疑情況。
一圖讀懂《反恐法》
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來源:南平檢察微信号
轉發:福建檢察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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