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的事情,很難說得清誰對誰錯。1973年,雲南昆明的戴先生和工廠裡的女工發生了關系。
事後,女方一口咬定自己被戴先生強行霸占。百口莫辯的他,隻能面臨着牢獄之災,被羁押4年。39年之後,拿到釋放證的戴先生,是否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款?
知青與女工發生關系,遭到女工栽贓陷害
1973年,戴先生以知青的身份,來到了農村的機房。20歲的戴先生博學多才,自然獲得了女工們的芳心。
在衆多女工裡面,戴先生最喜歡的那個女工才剛剛成年。兩人明确了彼此的心意後,順理成章地談起了戀愛。
事發當天,女工正在值夜班,她把戴先生喊到值班室,引導戴先生和自己發生了關系。當然,這都是戴先生的一面之詞,當年的情況究竟是怎樣,已經無從得知。
沒想到,兩人共度春宵之後,女工竟然跑到工廠的保衛科,聲稱戴先生強行霸占了她。當然,她并不是口說無憑。她手裡有戴先生的工作服,上面沾染了一些血迹。
這件事越鬧越大,後來女工還表示自己懷孕了。在那個年代,戴先生自然要被關押起來,接受調查。
他怎麼都想不明白,這明明是你情我願的事情,為什麼女工會謊稱自己強行霸占她?原來,發生關系之後,女工表示自己想結婚。
她的家庭條件比較富裕,如果戴先生願意結婚,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可是戴先生覺得自己的工作尚未穩定,他們對彼此還不夠了解,現在說結婚有點太早了。
被拒絕之後,女工惱羞成怒,決定讓戴先生身敗名裂。由于證據确鑿,工廠組織了4000多人的大會,當衆批判了他的罪行。
獲得釋放證後,是否能獲得賠償?
1978年,戴先生重獲自由之身。可是他沒能拿到釋放證,也沒能證明自己的清白。當初在調查過程中,他提交了自己和女工的往來書信,證明他們是戀愛關系。
後來經過一番查證,警方沒能找到證明戴先生強迫女工的證據,這件事就不了了之。2017年,戴先生獲得了釋放證。
這個釋放證早在1978年就已經制定好了,可是時隔39年,戴先生才拿到手。在這麼多年的時間裡,他背負着莫須有的罪名,葬送了自己光明的未來。
在戴先生看來,自己平白無故承受了牢獄之災,還在39年的時間裡,被人當成前科犯對待,國家應該對此進行賠償。
可是戴先生被捕的時候,《國家賠償法》還沒有實行。最重要的是,賠償法的規定時效為兩年内,根據釋放證上記錄的時間,他應該在1980年之前進行申訴。
既然已經超過了時效,國家自然不予受理。對于這個說法,戴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為釋放證在發放過程中存在問題,應該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畢竟在過去的幾十年裡,戴先生沒辦法正常生活,還要忍受周圍人的指指點點。為了獲得賠償,他甚至找了一位律師,幫助自己處理這些事情。
在律師看來,戴先生的案子确實存在各種問題。如果真的想要獲得賠償,還需要繼續申訴,等待相關部門的答複。
小編觀點很多人都不理解,當初那個女工為什麼會一氣之下,徹底毀掉戴先生。實際上,那時候的人們思想比較封建。女工以為戴先生和自己發生關系,就一定會把自己娶回家。所以被拒絕之後,她才那樣報複戴先生。
事已至此,戴先生隻能繼續四處奔波,努力為自己争取一定的賠償。至于當初那個女工,她早就已經不知道去了哪裡,戴先生始終無法再次聯系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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