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必要應急演練的有: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我國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日起實施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單位或個人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時應該做到及時、真實、客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如果因為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從而導緻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等,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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