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怎樣才算有效?
錄音、錄像要成為判決依據,一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錄音、錄像證據必須合法取得。在溝通過程中,雙方沒有欺詐、威脅、引誘、買通、欺騙等惡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須的,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相而進行的;
二、錄音、錄像雖未經對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三、錄音中的談話對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無疑點,未經剪接或其它形式的僞造。例如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承諾,金額等具體情況,越詳細越好。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承擔義務的一方,隻有承擔義務的一方說話才能約束其本人。實際上,有些人不承認被錄音人就是自己,這時你應該及時申請司法鑒定,但是鑒定費用你先預交,最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手機錄音應保留原始載體,錄音筆或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不得删除存在于錄音筆或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對錄音證據提出異議的,法院或鑒定機構會要求提供原件,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就有問題。另需将錄音後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刻成光盤。
四、錄音内容限于與案件有關的合法民事行為或活動,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業秘密,在必須錄制他人的商業秘密時,應當保證不被用作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外傳播;
五、對方當事人未提出反對意見或者提出反對意見不夠充分的相反證據。
同時,錄音、錄像資料也可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通過完整的證據鍊,綜合、全面地分析判斷,最大程度地還原客觀事實,達到證明目的。因此,當偷錄未經對方允許的錄音、錄像符合上述條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時,錄音就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并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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