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的速度是299792458m/s。當某物體運動速度相對于另一物體接近光速,某物體的時間相對于另一物體減慢,時間變化符合洛倫茲變換。
2、(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通過衛星和地面天文台觀測日食的同一時間位置的不同得以證實)光速是已知的最大速度,物體達到光速時動能無窮大,所以按人類的認知來說達到光速不可能,所以光速、超光速的問題不在物理學讨論範圍之内。
3、這個速度并不是一個測量值,而是一個定義。它的計算值為(299792500±100)米/秒。
4、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米于1983年10月21日起被定義為光在1/299,792,458秒内傳播的距離。使用英制單位,光速約為186,282.397英裡/秒,或者670,616,629.384英裡/小時,約為1英尺/納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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