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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需要掌握勞動法20個問題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7 06:17:33

初入職場請記好這些勞動法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

初入職場的新人,沒有學過法律的那種,還記得當初簽合同的時候那種蒙B的時候不?基本是什麼都不懂就把合同簽了,最後要是中途發生什麼事情,真正要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 發現自己該得的合法權益都沒有得到,後悔都來不及了。所以我們今天來給大家探讨一下,讓大家不要以後吃虧。

員工需要掌握勞動法20個問題(請記好這些勞動法知識)1

從入職到工作再到離職應該注意的勞動合同法問題:

面試時,作為打工者就應該問清楚簽訂合同和保險相關事情。很多打工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對公司提出的要求都答應,真正上班之後,卻不能接受公司的無償加班。

入職時,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各自保留一份。購買保險事宜也最好寫在勞動合同裡。有的公司說的和做的根本不一樣,說什麼都按照國家要求來辦的,就是一直拖着不給簽合同,更不用說買保險了。員工做了一段時間,發覺不對,也不舍得這份工作。事情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發現公司有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這一點很多打工人員都做不到,新員工會覺得不值得這麼做,老員工會認為這麼做不講究,并且想要在這一行做下去,行業圈子就這麼大,真的舉報了老闆,自已的處境也會很難過。

向勞動部門舉報之前要收集好相關證據。所謂的證據就是能證明你說的話是真的就可以。如果能找同事做證,效果會更好。但事實上,在職員工沒有一個會站出來替你說話的。所以還要靠自已收集相關證據。隻要證據充分,勞動局就會調節,讓公司給員工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雖然保護弱勢群體,但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失誤丢掉工作,或者是員工不能按照合同内容完成自已的工作,勞動法也無法保護個人。

如果用人單位對個人實施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是不按照勞動合同來安排工作,這些都可以通過勞動局協調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起訴用人單位來維護自已的權益。

員工需要掌握勞動法20個問題(請記好這些勞動法知識)2

附注重點須知事項:

不簽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企業為逃避責任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将付出高昂的代價。

比如,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除不在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條文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濫用試用期,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常見手段。一些用人單位或是約定遙遙無期的"試用期",或者以"試用期一滿即簽合同買社保"為誘餌,大量使用廉價勞動力。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無論勞動合同期限多長,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的,不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

相關條文

第十九條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需要掌握勞動法20個問題(請記好這些勞動法知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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