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危廢處置需要具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但是,以下五種情況危廢處置無需申領危廢經營許可證。
1.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其廠區(場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單位産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案例
A公司産生危險廢物廢硫酸,目前在廠區内建設廢酸中和設施,對廢硫酸自行處置,A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B公司産生的廢液為危險廢物,該廢液可通過本公司自建的焚燒爐處置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在B公司廠内建設焚燒裝置(裝置所有權屬于B公司)專門處理該股廢液,B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之間使用共享設施,對各子公司産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案例
C集團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内),C、C1、C2……公司可共享危險廢物處置裝置,均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3.僅将位于同一工業園區内的特定企業産生的特定種類的危險廢物作為生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
案例
D1公司與D2公司位于同一工業園區内,D1公司産生的危險廢物廢酸,D2公司生産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廢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該股廢酸,D2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以技術研發、驗證為目的對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案例
E公司為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技術研發機構,需要搜集相應的危險廢物進行研究,尋找其最佳處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5.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屬于豁免管理清單内的廢物,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具體範圍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以上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需要待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台相關細則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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