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你的把柄的話就是敲詐勒索。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恐吓,信息是可以作為供詞參考的 具體能不能做主要證據就要問律師了
2、證人證言,簡稱“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制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别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由于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内容,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并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故意作僞證或隐匿罪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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