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
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尊嚴,加強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規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标志禮儀基本規範》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少先隊的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規範使用和宣傳管理,教育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員遵守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使用規範,及時發現并舉報社會上有關不當行為。
第三條
少先隊員要愛護紅領巾,保持紅領巾幹淨、平整,按照有關要求規範佩戴紅領巾,佩戴時服裝規整。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紅領巾。紅領巾的佩戴規格及使用範圍:
(一)小學低、中年級少先隊員佩戴小号紅領巾,小學高年級和初中少先隊員佩戴大号紅領巾。小學中年級身髙較高或身形較胖的少先隊員,可佩戴大号紅領巾。
(二)少先隊員參加校内外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參加升國旗儀式、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重要儀式活動,須佩戴紅領巾(可同時佩戴隊徽徽章)。天氣炎熱時,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可暫不佩戴紅領巾,應當佩戴隊徽徽章。參加體育活動、生産勞 動、文藝演出時,可暫不佩戴紅領巾。
(三)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工作者在參加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時,應當佩戴紅領巾。少先隊活動邀請黨員、團員團幹部等參加時,其可佩戴紅領巾;邀請非黨員、團員團幹部的先進人物參加時,經學校少工委或縣級和縣級以上少工委同意後,其可佩戴紅領巾。
第四條
隊旗指大、中隊旗。大、中隊旗的使用範圍:
(一)少先隊組織在開展集體活動時。
(二)成立少先隊大隊或中隊時。
(三)少先隊組織舉行重要會議、儀式時。
(四)少先隊的活動陣地可以使用隊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隊旗圖案。
第五條
隊徽的使用範圍:
(一)少先隊各級代表大會等重要場合應當懸挂隊徽。
(二)少先隊隊室應當懸挂隊徽,中隊角等少先隊校内外活動陣地應當懸挂隊徽或張貼隊徽圖案。
(三)團委、少工委的工作場所可以懸挂隊徽或使用隊徽圖案。
(四)由各級少先隊組織主辦的重大活動或會議、有關少先隊的外事場合可以懸挂隊徽或張貼、使用隊徽圖案。
(五)少先隊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獎旗、獎章、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隊徽圖案或粘貼鑲嵌實體隊徽。
(六)隊徽徽章供少先隊員、少先隊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佩戴。隊徽徽章應當佩戴在左胸前。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隊徽徽章。
使用隊徽圖案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等比例制作。
第六條
大隊、中隊委員會委員和小隊長佩戴紅領巾(或隊 徽徽章)的同時,要在左臂佩戴隊委(隊長)标志;不得擅自出借、贈送隊委(隊長)标志;卸任後應當珍藏隊委(隊長) 标志。
第七條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是《我們是共産主義接班人》。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隊歌:
(一)少先隊全國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二)隊會儀式、入隊儀式、初中建隊儀式、離隊儀式、“紅領巾獎章”頒章儀式和其他少先隊重要儀式。
(三)少先隊的各級組織舉辦的各種大型集會、集體活動。
(四)其他應當奏唱隊歌的場合。
少先隊隊室需陳列隊歌曲譜和歌詞。
奏唱時,應當按照标準版本唱完整隊歌(兩段歌詞),不得采取有損隊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在場人員應當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隊歌的行為。隊歌标準演奏曲譜、标準錄音版本由全國少工委組織審定、錄制。
第八條
少先隊的報刊、出版物、文藝作品和新媒體平台,少先隊各級組織制作的非商業用途的宣傳品可以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圖案。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确需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及其圖案的,須經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批準。
第九條
不得使用、佩戴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不得使用不規範的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圖案。
第十條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及其圖案、名義,隊歌名稱、歌詞、曲譜等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企業名稱、商标注冊、商業廣告以及商業、娛樂等活動,不得在私人慶吊、聚會等不适宜的場合使用。
第十一條
在互聯網上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及其圖案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二條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三條
不得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少先隊組織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要嚴格 規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佩戴或使用。
第十五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少工委對本地區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要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保護少先隊标志标識的工作機制,及時向上級團委、少工委報告本地區違規事件發生和處置情況。對違反本規定的團、隊組織和少先隊工作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公衆違反本規定使用、侵犯少先隊标志标識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共青團中央少年部、全國少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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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排查整治不規範使用紅領巾等
少先隊标志标識專項行動的工作指引
關于開展排查整治不規範使用紅領巾等
少先隊标志标識專項行動的
工作指引
為全面貫徹落實緻中國少年先鋒隊建隊70周年賀信精神,維護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全國少工委決定開展排查整治不規範使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标志标識專項行動。
一、行動目标
根據《共青團中央、全國少工委關于印發〈中國少年先鋒隊标志禮儀規範〉的通知》(中青聯發〔2017〕21号)、《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少工委關于嚴肅規範紅領巾等少先隊标志标識使用的通知》(教基函〔2018〕8号)、《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全國少工委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中青辦聯發〔2020〕1号)等文件要求,針對本地區不規範使用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特别是商業化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聯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置違規事件,普及基本規範,形成制度安排。
二、時間安排
2020年5月至10月
三、主要任務
專項行動針對的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包括:紅領巾和少先隊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标志、星星火炬等圖案和形象等;中國少年先鋒隊、少先隊、少年先鋒、紅領巾、隊委(隊長)标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隊組織特有标志名稱。
1. 排查和整治有關商業使用和營銷活動。排查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商業化使用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的線上線下情況,排查以少先隊活動為名義,以中小學生為目标群體的有關商業營銷活動,排查本地區利用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進行企業名稱登記和商标注冊情況。
針對違規行為,積極向本地市場監管、民政、網信、文化旅遊、教育、公安等部門舉報,配合依法依規處置。針對已使用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商标,推動和配合有關部門采取一企(商标)一策的辦法,依法做好企業更名、商标注銷工作。
各地建立健全舉報處置機制,向社會公布電話、信箱、網絡平台、“12355”熱線等舉報渠道,征集線索,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2. 糾正少先隊組織不規範使用情況。對各級少先隊組織不按規定和标準購買、使用、管理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的情況進行自查,對各級少工委、中小學校、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少先隊會議活動現場、網絡新媒體平台賬号等标志标識及名義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
各級少工委要在排查規範本級使用的基礎上,指導下級和基層少先隊組織及時發現、立行立改。
3. 深入開展少先隊标志标識宣傳普及。運用新媒體和文化産品,面向各級少先隊組織和全社會,深入宣傳普及少先隊标志标識相關基本知識、象征含義、使用規範,引導全社會充分認識少先隊标志标識的深刻含義和對于少先隊員、少先隊組織的重要意義。
及時發布正反典型案例,強化宣傳引導,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專項行動,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4. 切實負起政治責任和主體責任。各地要做好關于少先隊标志标識文件政策組織學習和宣傳解讀。少先隊工作者、少先隊輔導員要提高思想認識,熟練掌握少先隊标志标識及名義的基本規範和政策要求。
各地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邊排查、邊整治。如遇重大、複雜情況,及時提請上級少工委予以指導幫助。
各省級少工委于10月底彙總本地區情況報全國少工委,重大違規事件處置随時報告。
來源:天府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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