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哲說法;作者:劉哲
其實真正公開出來的案例隻是很少的一部分。
指導案例是非常稀少,典型案例也隻限于兩高發布的,其實還要大量的組成案例庫的案例外界并沒有看到,省市縣這三級的典型案例基本不向外界發布。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社會能夠看到的案例隻是案例庫的冰山一角。
當然這個問題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一種默認的看法是,我們發布的案例主要是指導我們下級辦案,隻要我們内部能夠查閱到就可以了,至于外界是否知悉并不重要,也沒有任何一個文件規定凡是典型案例都要對外發布。
事實上,也缺少關于典型案例公開的制度性規範。
但是我想說的是,不公開的案例其實是沒有用的。
雖然我們自己知道了,我們會遵守,我們會參照執行,但是那些最應該執行的人看不到,那些想提出抗辯的人不知悉。
比如偵查機關如果知道有很多案件已經作出了法定不捕不訴的決定,那它就沒有必要再去抓人了,而不是抓完人再說一遍不捕不訴。
因為你這個案例如果不公開,那麼對于這個案件此路不通的信号就隻是個别化的傳導。
也許這個偵查人員,或者其所在的派出所知道了。但是其他的偵查人員,其他的派出所還是不知道。
如果換了一波新的偵查人員如果沒有人告訴他,他還是不知道。
這樣一來,你這個案例真正發揮效應了麼?
反而還造成檢警矛盾,好像我們有意為難人家似的,如果能夠公開案例,能夠讓偵查人員知悉,那麼就不再是一個司法案例,也是一個偵查案例,也可以成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例,讓很多當事人免受牢獄之苦。
事實上,即使在司法機關内部發布了,但還是有一些司法人員不認真學習,沒有認真掌握,事實上對案例最有熱情的是律師,因為既然案例能夠在判決中引用,既然能夠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強制性的依據,那它相當于活的法律。
但是這個活的法律要想發揮作用,一定要具有決定權的司法官能夠充分掌握。
如果他沒有充分掌握,而律師掌握得更充分可以通過表達意見或者在庭審辯護中把意見表達出來,讓司法官能夠做到兼聽則明。
一旦案例能夠公開,律師都可以通過一次次發表意見來提醒司法機關重視案例的适用,也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适用,确保法律能夠得到統一的事實,避免犯同樣的錯誤。
而如果案例不公開,也就不會有這種提醒,就将法律統一适用的希望寄托在司法官認真負責充分履職的基礎之上。
但是沒有監督制約的人性是靠不住,隻要司法官稍一松懈、馬虎就可能導緻法律别錯誤的适用。
在以往缺少案例制度的時候,這種情況确實不容易避免。
因為确實很難統一所有司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光靠司法解釋,光靠對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是抽象的,但案件是具體的。
總是會有一些新的情況出來,出台新的司法解釋和修改法律根本來不及。
就像疫情防控時期連續出台的案例,簡直對法律的統一實施具有救火的作用。
案例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通過具體案例的具體語境,讓法律的統一實施在理解上具體形象,更容易讓人掌握。最重要的是,案例的效率要比司法解釋高很多,也靈活很多。它完全可以一個案例解決一個問題,也可以一個案例解決多個問題,既可以解決實體問題,也可以解決程序問題。
可以以點的方式,将細節性的規則一點一點的完善,事實上在這個完善的過程中,已經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直接的語義範圍,實際上是創設了細節性的規則,幾乎在發揮司法解釋的功能,甚至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造法的功能。
因此,從性價比和時效性上案例的作用是不可比拟的。
而且由于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法律跟不上實踐發展的情況越來越多,而市場經濟又是法治經濟,需要大量配套的規則維系其運行。
新的法律出台,需要不斷通過案例對法律進行細節完善,這就像一個軟件出了1.0之後,雖然不會很快出台2.0版本,但會出台很多1.1,1.2,甚至是1.2.4或者1.2.5這樣更加細微的叠代版本。
如果你細緻看手機操作系統的升級就是這樣的。
當一些小的問題不足以推翻整個系統架構的情況,那就隻是個别的完善和功能的升級,雖然原來的版本不影響使用,但是這些微升級和微叠代能夠改善客戶體驗,這些非常重要。
在經常非常激烈的環境中,這些細節的體現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認為案例的發布,就像1.2或者1.2.4這樣的微叠代一樣,它不是再說整個法律有什麼大問題,但是如果在細節上再完善一點就更好了。
而這些案例隻有發布出來,才會像1.2.4的系統微叠代一樣,所有人都可以下載,所有人都可以跟着一起叠代。
光是司法官自己知道有什麼用啊?
偵查人員不知道,辯護人也不知道,社會公衆也不知道,那就意味着案例所形成細節性規則無法得到普遍性的悉知和執行,實際上就相當于案例白發布了,這就相當于沒有發布。
沒有公開發布的案例,就相當于沒有發布,或者說相當于沒有這個案例。
事實上,在案例體系上除了個别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全國性的典型案例,其實對于省市縣一個地區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例,也在不斷地産生,也對一個地區的統一執法司法标準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卻因為沒有發布,因此這個統一執法的作用始終沒有發揮出來。
因此,我建議兩高應該建立對外公開的案例庫,将各自掌握各層級的案例都統一在此對外發布,從而通過公開的方式真正發揮統一執法司法标準的作用,也通過律師引用的方式對自身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制約,目的也是為了公正和規範司法。
案例并不光是給我們自己看的,其實是給所有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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