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旅遊、“有本無車”等場景下,租車出行,經濟方便。
一般情況下,車輛租賃公司都會為出租車輛足額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理賠,省去各方當事人互相索賠的麻煩。
如果發生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那就鬧心了。
租車的劉女士就因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拒賠,又是墊付修車費,又是被租車公司起訴索賠,折騰一圈下來,心底留下了陰影。
1
租到非運營車輛
2019年8月16日,劉女士通過支付寶輸入大方租車,選定取車地點及租車時間,預交2天租金租用轎車一輛。
租車當日下午3時許,神話通公司員工将車輛送至劉女士指定地點。劉女士在神話通公司提供的《汽車租賃合同》簽字,并取走該車鑰匙使用車輛。
該合同頁面最下方一行,印刷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轉反面,如乙方遺失按甲方提供的權利義務為準。請仔細閱讀”的字樣。
反面頁附有關于出租方的權利義務、承租方的一般權利義務、承租人在自行駕駛的義務,以及汽車承租人須知等條款内容。
頁面最下方用較大字體印刷有“以上條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且承租方已完全理解,并認同”字樣。
但劉女士并未在此頁面簽字确認。神話通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承租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此外,車上随車有行駛證,但劉女士未驗看,且雙方均認可未交付并查驗案涉車輛保險情況。
2019年8月17日,劉女士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緻車損人傷。
劉女士報警後即通知神話通公司,被告知華泰保險公司電話,向該保險公司報案,并拍攝現場照片傳給神話通公司。交警出警和保險勘驗人員到現場後,劉女士随即赴醫院。
2019年9月8日,劉女士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提車單,确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女士将車輛拖至修車廠維修,墊付修理費32000元。
2019年9月27日,華泰财産保險向神話通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本保單承保非營運車輛,如果保險車輛用于租賃或營業運輸,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神話通公司遂向法院起訴劉女士,要求劉女士賠償經鑒定的車損85980元;租金損失37464元(223元/天*168天);車輛折舊損失21600元;鑒定費4500元,合計14954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神話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神話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
保險金額内免責
重點來啦!
二審法院認為,神話通公司與劉女士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系由神話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背面條款并無劉女士簽名,且從條款内容來看,系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一審判決認定背面條款中,對于劉女士不利的條款無效,視為該條款未約定,即租賃合同的雙方并無約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損失、維修、加速折舊,以及非正常出租損失費用的負擔問題并無不當。
其次,出租人有保證出租物适租的義務。
神話通公司從事車輛租賃業務,對于租賃車輛的性質屬于營運應當明确知曉,應當對所出租車輛投保适合營運車輛用途的保險。
在本案中,神話通公司的保險合同載明涉案車輛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分别為91715元、1000000元,經鑒定涉案車輛的損失為85980元,并未超過上述金額。
但保險公司以承保非營業車輛被用于租賃運營為由拒賠,屬于出租方對其已購保險存在過錯,緻使保險公司拒賠或免賠的情形發生。
神話通公司作為出租方違反了租賃物适租義務,交付給劉女士的出租車輛并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品質,構成違約,應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
再次,通過劉女士與神話通公司人員卞海龍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劉女士與神話通公司均多次通知對方進行車輛的交接,卻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車輛的交接,導緻車輛于2020年9月24日才完成交接。
前已述及,神話通公司在雙方車輛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能交付适租車輛,對于糾紛的發生存在過錯。
劉女士未按照神話通公司的通知将車輛交付4s店進行維修,對于糾紛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為此,法院依法酌定雙方對于車輛的遲延交接産生的租賃損失各自承擔50%的責任。
鑒于劉女士墊付的修理費與租賃費損失數額基本相當,無需另行向神話通公司支付租賃費損失。
3
槐城律師建議
結合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例與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承租人租賃車輛,應向租車公司核實車輛行駛證、投保單等信息,确保車輛已足額投保适合營運車輛用途的保險,避免發生因非營運車輛用于出租運營導緻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
2.承租人租賃車輛,應仔細查看租車合同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對于加重自身責任、免除對方義務的條款及時提出異議和修改要求,避免發生糾紛時自身利益受損;
3.租賃合同期滿屆滿或因事故等原因終止時,承租人應及時将車輛交還出租人,避免因怠于交還車輛而承擔額外的租金或運營損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