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跨地區、跨行業和集團化經營的企業越來越多,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錯綜複雜。随着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公司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日益重要的經濟現象和法律現象。關聯交易是一種不為法律禁止的客觀存在,關聯交易也是一把雙刃劍,既能促進公司更高效、以更低成本進行交易,提高企業的市場競争力,但關聯交易也演變成公司管理層用來私相授受,損害股東或債權人利益的工具。因此,關注、界定和規制關聯交易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一)關聯交易的性質
關聯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企業或者自然人之間的有關移轉資源或設定權利、義務等事項安排的行為。而關聯方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或自然人,基于關聯關系而結成的團體;其中,控制方基于該關聯關系對其從屬企業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力,并足以影響其從屬企業的獨立意志和獨立行為。
我國公司立法中未對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作出專門規定,财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使用“關聯方交易”一詞。此後,國内開始普遍使用“關聯交易”這一概念,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無明确的表述。
以其本質而言,關聯交易仍視為一種商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其交易雙方的關系決定了它與一般的商事法律行為存在着差異。在一般的商事法律關系中,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依據彼此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為交易,基本上能達到雙方認可的公平結果。而關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對另一方的經營決策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因而關聯交易的主體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二)關聯交易的界定
《公司法》第21條将關聯交易的主體界定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并在第217條中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關聯關系進行了界定。實務中,可以将關聯主體歸納為以下幾類:
(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可以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對稱,是指達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控制的公司。
(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都因同一母公司控制,則子公司就可以通過其共同的母公司間接對其他子公司施加影響,因此該幾個子公司即為關聯主體。
(3)因股東、管理人員的交叉形成的關聯公司。雖然一公司對另一公司所持的股份尚未達到能夠控股的程度,但依據經營協議或者在經營管理層人員多數等情況,形成該公司對另一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或者雖然一公司與另一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控股或者參股的情況,但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另一公司的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則兩公司會通過這種關系形成實施控制權的關聯關系。
(4)相互持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資,也沒有禁止相互投資,所以公司之間相互持股是可以的。公司之間相互持股,勢必存在利益上的一緻,通過利益也會産生相互的制約和影響,成為關聯主體。
(5)因生産經營控制而形成的關聯主體。因公司的生産經營活動被另一公司所控制,如公司的生産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公司提供銷售渠道或原料、零配件等,兩公司即成為關聯公司。
(6)因家庭關系等産生的關聯主體。如夫妻雙方分别為兩個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則夫妻雙方必然會通過其夫妻關系對對方公司的經營決策産生影響,使該兩個公司成為關聯公司。
(一)人事關聯
此為最為直觀的一種關聯,主要關注交易主體之間人事方面的聯系。在實踐中常表現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些人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往往有能力對公司決策作出重大影響。
(二)資金關聯
此類關聯關系主要從交易雙方資金方面的聯系予以考量,即一方通過注資、借貸、服務項目等資金往來的形式,對另一方施加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例如購買或銷售商品、提供資金或擔保、廉價或無償占用控股公司資産等交易,均是借助此種關聯關系。
(三)合同關聯
此類主要通過合同關系得以建立,較為常見的類型有信用擔保、資産租賃、關聯購銷等。通過上述合同,交易雙方即使不存在人事、資金方面直接的控制關系,也會因保證關系、租賃關系、服務關系等形成潛在的控制關系,從而對交易過程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四)财務關聯
此類關聯主要體現在财務關系方面,較為常見的類型為支付關鍵管理人員報酬,即企業的關鍵人員如董事、高管等的報酬由另一企業支付。在這種情況下,一方企業可以通過控制另一方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而對企業施加控制或影響,故而也應當納入關聯關系予以關注。
關聯關系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本質上都反映出關聯交易的主體能夠對交易對手的經營決策産生重大影響力,從而有能力導緻公司利益轉移,故而是認定關聯交易構成的主要考量因素。
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正當的關聯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的競争力,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則會損害公司、股東等相關利益主體,因此需要司法适當的幹預加以規制。
(一)正當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程序和實質要件
1. 程序條件。
程序條件是關聯交易訂立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關聯交易生效的程序條件主要是兩個:
(1) 充分披露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上市公司因影響較大,故而在認定關聯交易正當性時,對其交易信息披露情況的考察也較為全面而嚴格。我國已經頒布的涉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有《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與格式準則》《股票上市規則》等等,這些規定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規定。非上市公司雖然不涉及向公衆充分披露的義務,但是也需要考察其在關聯交易發生時是否由交易的實際執行人及時向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對交易條件、交易内容進行披露,以及公司董事會在交易成就之後是否就交易履行情況進行實時關注。未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關聯交易,即存在不公正的隐患,有可能對關聯交易的正當性産生影響。
(2)依法批準
我國公司法缺乏對關聯交易批準程序等詳細明确的規定,但我國兩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循的規則,即在取得有關機關(尤其是股東會)的批準同意後,關聯交易才能對公司産生法律效力。以此理解,通過股東會決議系關聯交易生效的重要程序要件。倘若關聯交易的交易程序未經合法程序批準,或者在表決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則該關聯交易就有可能構成非正當的關聯交易。
2.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要求關聯交易的内容必須合法。經過披露和審批程序的關聯交易僅表明其程序合法,并不産生關聯交易内容合法的必然結果。如果關聯交易内容不合法,即便經過公司機關批準,仍屬于無效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内容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從民法和合同法角度看,關聯交易是否實質有效,主要看:
(1)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公正、等價有償原則。
(2)關聯方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公司法角度看,主要看關聯交易的内容是否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确涉及關聯交易的條文,但規定了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
(二)對非正當性關聯交易的認定
根據《公司法》第21條、149條第(四)項規定,對于關聯交易非正當性的認定标準僅有交易結果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這一方面,對于交易程序、交易對價等因素均未涉及,略顯單薄。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真正确保公司利益不被關聯交易所損害,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非正當性關聯交易的認定因素。
(1)交易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交易程序是普遍認同的考察關聯交易正當性的重要标準,因為交易決策和行為是否經正當程序作出,是認定關聯交易是否構成有損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所謂正當程序,是指該交易決策的作出及履行均符合法律法規及該公司章程對交易程序的要求,與公司的其他交易相比并不存在程序上的優先性或特殊性。之所以作此般考量,也是為避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進行對公司利益具有不利影響的交易。在考察交易程序時,實際上也涵蓋了對交易主體誠信義務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因為正當的交易程序,亦要求交易主體恪守誠信義務,披露全部交易信息,不得以自身的特殊地位而謀取公司利益,不因交易主體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而違背正常的交易規則。
(2)交易對價是否合理
考察交易對價合理與否,是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性要件。交易對價是否合理且實際支付是認定關聯交易利害性的實質要件,是交易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對公司利益産生影響,可謂認定公司利益受損與否的直觀标準。一般的公司交易行為,經正當程序作出後,都應當是符合理性經濟人的合理決策,是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因此,正當的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在交易對價上存在充分的合理性,符合市場價值規律,且應當在達成之後予以實際支付,才能避免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3)交易結果是否損害公司利益
交易結果損害公司利益,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關聯交易,也是判斷關聯交易是否正當的重要因素。倘若交易結果會對關聯公司的利益産生不利影響,顯然有悖交易平等的原則,故而足以推斷該交易存在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被控制公司利益之嫌,系非正當的關聯交易行為。
我國主流觀點主張通過讓關聯交易中各成員公司的債權人得到公司受償的形式,以防止控制公司的權力濫用。另外,各國也給予關聯公司債權人各種法律救濟措施有:
(一)利益補償
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而受到損害時,債權人享有利益追償請求權。
(二)法人人格否認
控制公司長期濫用從屬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責任有限原則,規避償債義務時,法院可依職權否認上述原則,令控制公司對其從屬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抵銷禁止
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享有債權時,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産法規則主張抵銷。
(四)債權居次
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均應次于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當前我國加大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公司之間的并購、聯合、相互參股等商業活動在全國範圍内風起雲湧,這一切使得相關聯的公司之間的交易日見增多,數額日益增大。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于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争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關聯人往往會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或重要影響力,從事損害公司、公司的中小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也給予了一定的規制,明确了關聯關系的概念,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規定了關聯股東、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關聯股東、董事損害賠償制度及其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