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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戰cp粉文章事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3 22:28:17

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同人創作”——肖戰粉絲互撕事件背後是文學的争論

由于多位好友希望我來談談這件事,又受到悟空的邀請,我就來談談自己的看法——我實在不願意置身于這一場風波之中,但又實在不忍拂了好友們的意,就專門上網了解了這件事。以下是個人的一些看法,不代表我站在哪一方。

對于娛樂圈的各種撕,我一向是不感興趣的——現在的娛樂圈,有些已經脫離了文化軌道至少是正面文化的軌道(文化這個概念太過于龐雜,至今難以界定清楚)。比如,某冰冰、某露露、某蓉,有一段時間,耳朵裡盡是這些——有點信息,是主動尋覓的;有的信息,是被動接受的。

但客觀地說,娛樂圈的撕,也是文化,還是一種文化現象,作為教育人,對于這些文化現象的看法,或許可以引導人們,更理智一些,更正面一些。

最近,在全國人民抗疫鬥争中,一起因為明星粉絲之間的“戰鬥”,引發了若幹人的關注——俨然是開辟了第二戰場——這就顯得不正常了。而《檢察日報》對此評論,本意是引導人們正确認識,但無形之中,又将自己置于了風口浪尖之上。

肖戰cp粉文章事件(該如何看待同人創作)1

其實,這一次所謂的粉絲互撕,核心問題,是對于同人創作的不同理解。我們不妨來看看,同人創作的前世今生。

一,同人小說的界定

我們很喜歡創造一些新名詞,這些新名詞,由于沒有嚴格的詞語學界定,而見仁見智。同人小說,就是近年來才有的新詞語。按照搜狗百科的解釋:同人小說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

既然是第二次創作,那麼,人物相同,形象有共同點,但環境、情節、主題肯定會發生差異,否則,哪裡算是第二次創作呢?

二,同人小說的前世今生與特點

我們現在說的同人小說,古已有之。比如,最著名的應該是《水浒》與《蕩寇志》。《水浒》塑造了具有反抗精神的108個梁山好漢(當然,有些也沒什麼反抗精神,這裡不再闡述),總體來說,是歌頌反抗——前期的水浒英雄,無往而不勝;反對投降的——歸降之後絕大多數在征方臘過程中戰死、病死或者離開。

但清末的俞萬春,就寫了一部《蕩寇志》,卻極力诋毀反抗,讓這些梁山好漢,各個死于非命,還異常凄慘。

肖戰cp粉文章事件(該如何看待同人創作)2

這種“同人小說”,人物完全一樣,但情節、主題卻大相徑庭了。

而在現代,很有名的就是金庸先生的“射雕三部曲”《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裡面的很多人物,是一脈相承的,其中,很多人物形象,幾乎就沒有變化,比如郭靖的大俠氣度,老頑童的诙諧幽默。這也是同人小說,隻不過,是同一個作者所寫的罷了。

我們在語文教學中,經常使用到“同人小說”這一創作方式,這就是寫作中常用的“改寫”“續寫”“補寫”(“仿寫”與之有很大差别)。比如,著名的《我的叔叔于勒》,幾乎所有的老師,都會要求學生續寫“躲于勒”情節之後的故事。

這樣看來,所謂的“同人小說”,并不是新生事物,古已有之,不足為奇。

三,網友舉報與肖戰同名小說有沒有依據

這一起肖戰的粉絲互撕,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同人”,而在于與肖戰同名的小說,把“肖戰”(小說《下墜》中的人物)描寫成了一個“性别認知障礙”(不做解釋,以免引發不必要的争論)——而這與肖戰的粉絲的偶像認知,發生了巨大的偏差甚至反轉,所以,導緻肖戰的粉絲團結起來反對、舉報,就成了所謂的“227團結事件”。

那麼,此肖戰即彼肖戰嗎?這裡涉及的問題,其實是兩個:一個是姓名是否有專屬權。個人認為,沒有——試想,全世界有多少同名同姓的人?比如,一個“張偉”,全國少說幾十萬!

莫不成某人用“張偉”來創作小說,會讓幾十萬人來舉報、控告?就以肖戰來說,還有一個乒乓球教練也叫肖戰呢!

肖戰cp粉文章事件(該如何看待同人創作)3

這沒有道理,也沒有法律依據!

但如果所有的經曆、特點包括某些專屬的經曆,都高度一緻,那就另當别論了。比如,《下墜》中的肖戰,也是演員,主演了《陳情令》,那就相當于唯一指向了!

至于讀者(觀衆),文學評論界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話“一千個人心目中有一千個哈姆萊特”,你如何判斷,如何聯系,那是你的事,與作者無關。

舉例來說,我們讀魯迅先生的《阿Q正傳》,每個人認為,都是在寫自己——這就是偉大的文學的功能。但你不能因此去起訴魯迅先生吧!

而在文學上,對某一個人物形象,進行再加工再創造,一般來說,并不會涉及到侵權,隻要不大量引用原文的描寫和情節(在著作權上,這是有比例控制的)。而金庸先生當年起訴江南,是因為太多人物和人物的關系,與原著一樣了,隻不過換了一個場景而已。

肖戰cp粉文章事件(該如何看待同人創作)4

所以,個人以為,這一起事件,并不涉及到侵權問題。但客觀地說,這個《下墜》的作者,多少可能還是有蹭熱度的嫌疑,但如果沒有證據,也就沒有辦法。但就像鄭淵潔所說的有本事自己去創作屬于你的人物形象——看起來有理,卻又徹底否定了人物的再創造的空間,實質上并不可取。

但個人并不贊成《檢察日報》刊文中談到的“這次的粉絲集體暴動,以及掀起的網絡暴力巨浪,不能排除肖戰團隊在暗中推波助瀾的可能。”沒有明确的證據,這些可能帶節奏的話,還是不說的好,畢竟,法律講的是證據,你不能用“不能排除”這樣的字眼,來規避責任。比如,我們這裡說“不能排除某日報有蹭熱度的嫌疑的可能”,你作何感想?

另外,關于是否涉黃,是否給青少年不當引導,這有專門的鑒定機構。個人認為,《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當初就因大量情愛描寫,在英美及我國被長期禁止發行。解禁後,成了名著,還被改編成了電影。

其實,這個這一起事件,發生在全民抗疫的關鍵時期,我不知道那些互撕的粉絲們有沒有想過,當下,我們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

如果我們有更重要的事情去做,有更多的正能量去宣傳,何苦為了這樣一件說不清道不明的事情,争論不休呢?

(圖片來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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